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主页 > 航空新闻 > 正文

马须伦:刑法应对航班“诈弹”者设专项罪名

2014-03-11 12:44 来源:大公网财经 作者:记者 喻春来 阅读: 次 

       近年来,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事件日益增多。全国人大代表、东航集团党组书记、东航股份总经理马须伦在今年的一份议案中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设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危害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罪”专项罪名,在造成人员死亡结果时,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1月至9月间,我国民航领域发生的此类事件多达80余起;据民航局统计,2013年全年共处置包括此类事件在内的120起非法干扰事件,导致航班起飞延误,严重干扰机场、航空公司正常运营,影响旅客正常出行。纵观全球,中国此类事件的发生数量远远大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

 

  马须伦认为,目前立法和司法机构对其处置都较为宽松,遏制效果不明显,也未追究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者给社会、机场、航空公司、旅客带来经济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对《刑法》第291条的入罪和量刑标准作出界定,但仍迫切需要我国在立法层面调整对此类行为的应对。

 

  上述解释发布前,大量的案件都是采取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处理,个别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判刑,但刑期都不长。到目前为止,判刑最重的是2013年深圳宝安区法院审理的王洪亮案,由于造成了五架次航班备降、返航或延误,法院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马须伦建议,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客体,将“危害民用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作为入罪标准,提高刑事处罚的力度,引入刑事罚金,在造成人员死亡的结果时,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通过实施两罚制,既罚单位又罚自然人,既处自由刑又处罚金刑。

 

  另外,司法部门考虑航空行业特点,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损失金额计算标准予以明确,对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简便,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便于被侵权人获得民事赔偿,

 

  他建议规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的,按照该执飞航班实际运营收入的二倍赔偿航空公司损失,按照机票价格的50%作为同一标准赔偿每名旅客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朱亮)
------分隔线----------------------------

 


航空资讯快报


观察:美国为何对无人机民用化犹豫不决? 观察:美国为何对无人
在反恐战争中得以发展的无人机,如今正加速进入民用领域。由此带...[详细]

 


韩亚空难中第一个冒死冲进机舱救人保安获赞 韩亚空难中第一个冒死
图:获奖的华裔机场保安人员蔡重震(左)与太太曹铭及7岁女儿。...[详细]

 


波兰两架小型飞机空中相撞 造成2死2伤 波兰两架小型飞机空中
图:图为坠毁在地面草地上的一架飞机。 据波通社报道,位于波兰...[详细]

 


神秘飞机惊现卧龙岗两周 澳洲警方突击检查 神秘飞机惊现卧龙岗两
图:神秘飞机已经停在卧龙岗南部的一个机场2个星期(图片来源:A...[详细]

 


德国一架航班因飞鸟撞击引擎被迫返航降落 德国一架航班因飞鸟撞
图:德国Condor航空公司的一架波音757客机在从斯图加特国际机场...[详细]

 


波兰一架Piper Navajo飞机坠毁 11人死亡 波兰一架Piper Navajo
图:警方正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来源:Waldemar Deska/EPA 英...[详细]

 


 

鏃犳硶鍦ㄨ繖涓綅缃壘鍒帮細 ajaxfeedback.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