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事件日益增多。全国人大代表、东航集团党组书记、东航股份总经理马须伦在今年的一份议案中建议,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设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危害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罪”专项罪名,在造成人员死亡结果时,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1月至9月间,我国民航领域发生的此类事件多达80余起;据民航局统计,2013年全年共处置包括此类事件在内的120起非法干扰事件,导致航班起飞延误,严重干扰机场、航空公司正常运营,影响旅客正常出行。纵观全球,中国此类事件的发生数量远远大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
马须伦认为,目前立法和司法机构对其处置都较为宽松,遏制效果不明显,也未追究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者给社会、机场、航空公司、旅客带来经济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发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对《刑法》第291条的入罪和量刑标准作出界定,但仍迫切需要我国在立法层面调整对此类行为的应对。
上述解释发布前,大量的案件都是采取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处理,个别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判刑,但刑期都不长。到目前为止,判刑最重的是2013年深圳宝安区法院审理的王洪亮案,由于造成了五架次航班备降、返航或延误,法院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马须伦建议,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客体,将“危害民用航空运行秩序和飞行安全”作为入罪标准,提高刑事处罚的力度,引入刑事罚金,在造成人员死亡的结果时,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通过实施两罚制,既罚单位又罚自然人,既处自由刑又处罚金刑。
另外,司法部门考虑航空行业特点,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损失金额计算标准予以明确,对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简便,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便于被侵权人获得民事赔偿,
他建议规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的,按照该执飞航班实际运营收入的二倍赔偿航空公司损失,按照机票价格的50%作为同一标准赔偿每名旅客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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