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郭德纲侮辱逝者事件持续发酵,其侮辱逝者的言行,不仅是对生命的践踏,也是对人性、良知的无视。在法律上,死者的名誉权被称作为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国内立法上看,最高人民法院最早在“荷花女案”和1990年的“海灯法师案”的批复中,认为死者的 “名誉权”应当得到保护。自1993年起,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5 条规定,其近亲属作为适格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又规定,自然人死 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从国外立法上看,对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各国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比如《德国民法典 》在第1条中仅规定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幵始,而没有规定人的权利能力终止的时间。同样,《日本民法典》中针对权利能力问题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第3条规定“私权的享有,始于出生”,在欧洲一些国家的民事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比如捷克和匈牙利均规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侵害时,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看来,从法律角度,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是很明确的。逝者王晓东台长家属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电视台以“官方名义”呼吁行业封杀郭德纲的行为也欠妥当,公权力介入此原本属于民间自由讨论的事件,会破坏原本可能正常的公共议论。 郭德纲,作为一名公众人物,我们希望他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学会反思,知错能改,并能诚恳的向公众和逝者家属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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