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伊春空难” 机长涉嫌重大飞行事故罪一案予今日上午九点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被告齐全军家属、辩护人、相关专家学者分别于昨天中午和晚上抵达伊春。
“8•24”事故概况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机型B3130号飞机执行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定期客运航班任务时,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进近着陆过程中失事,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891万元。
飞机失事时间为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08秒,失事地点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30号跑道入口外跑道延长线上690米处。失事点坐标:北纬47°44'52",东经129°02'34"。
E190机型B3130号飞机由巴西航空工业公司制造,2008年11月10日出厂,于2008年12月4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颁发的适航证。飞机客舱为公务舱和经济舱两舱布局,公务舱6个座位,经济舱92个座位。飞机安装了两台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制造的发动机。至事发当日,飞机总飞行时间5109.6小时,总飞行起落次数4712次。
“伊春空难”发生后,新华社记者第一时间给张起淮律师打电话,请他做评论。当晚,张起淮写了一篇空难赔偿标准的法律意见,他认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空难赔偿最高标准仅为40万元,这一标准与国际远未接轨,空难赔偿标准制定上有诸多不到位之处。张起淮认为,赔偿标准不应低于100万元。最终,伊春空难的赔偿标准被定为96万元。
相关事件:
2004年11月21日8时21分,当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飞往上海虹桥机场的MU5210航班庞巴迪CRJ200,在起飞后不久坠入机场附近南海公园的湖里。包括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在内的机上53人全部罹难,加上2名地面遇难人员,事故造成了5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1.8亿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部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事故发生后,坠落飞机给南海湖水造成严重污染,由此引发了“包头空难水污染赔偿案”。当时也是张起淮律师代理此案,主张治理赔偿,并获得圆满成功。这是世界首例空难造成水污染获赔的案件,填补环境保护在此方面的空白,在航空灾难史上留下了浓厚的一笔;最后能够成功获赔水污染治理费,为国内和国外类似案件的维权提供范本;也为热爱研究航空法的学者提供了世界首例水污染获赔的学术案例,影响广泛,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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