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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建议判“5航班诈弹案”被告8到12年

2013-11-08 11:13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记者 孙莹 阅读: 次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5月,27岁的王洪亮致电6地机场,谎称5个航班有炸弹,影响多架次航班,造成损失,引发社会关注。5日下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洪亮有期徒刑5年。最高人民法院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对这类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明确界定,王洪亮也成了解释出台后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

 

 

  《司法解释》列举六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入罪情形。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分析,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三个档次对此类犯罪进行处罚。

 

 

  吕广伦:如果捏造或者散布传播这些恐怖信息,造成了比如航班迟延,或者造成重新安检,我们认为,就构成了犯罪;如果飞机已经起飞了,你这个恐怖信息致使飞机返航或者备降到其他机场,我们认为,就应当在5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如果致使航空公司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就要在5年以上判处徒刑。

 

 

  此案庭审期间,检察官认为,王洪亮的行为波及全国,影响人数众多,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乘客极大的心理恐慌,给两家航空公司造成损失近80万元。王洪亮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在8到12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法院没有采纳,审判长黄正齐解释,王洪亮的犯罪行为,造成机会损失近40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范围,所以应按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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