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轰动一时的东星航空破产案已然成为过去式,但伴随着兰世立的出狱,因东星航空事件所导致的股权纠纷却又掀起新的波澜。
2008年,东星集团将旗下价值16亿的房地产公司以3.35亿元的价格转让,以求获得更多的资金挽救陷入绝境的东星航空。但最终回天乏术,东星航空宣布破产,实际控制人兰世立亦锒铛入狱。
这场纠纷便是“东星集团和兰世立诉融众集团及谢小青股权纠纷案”。在一审判决中,东星集团被判败诉。但东星并未死心,继续上诉。2013年6月,东星方面称,发现了股权非法变更的新证据并已提交至最高法院。
8月27日,东星对外公布最高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书要求负责一审的湖北省高院撤销东星败诉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沉寂了数年的东星案出现转机。
这场错综复杂的股权纠纷,背后究竟埋藏着怎样的秘密?东星是否能上演“咸鱼翻身”?兰世立能否“东山再起”?
东星:融众伪造签名及公章
2013年6月16日,东星集团在上海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东星兰世立诉融众集团以及谢小青股权纠纷案最新证据。
东星集团新闻发言人在会上表示,在2013年4月调取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时,发现有人伪造兰世立本人签名以及东星集团公章将其持有的东盛公司股权转让至李军以及杨嫚名下。
发言人称,代理律师由于诉讼需要在湖北省工商局查询东盛地产公司的档案资料时,意外发现融众集团提交给湖北省工商局的一份股东会变更决议中有关自然人股东签名并不是兰世立本人签名,而法人股东东星集团的公章也非在工商局注册时使用的公章。
另外,在东盛房地产的出资转让协议里,转让方之一的兰世立签名也不是兰世立本人签名,并已由兰世立本人确认,而另一转让方东星集团的公章亦系伪造。
经兰世立确认,兰世立从未参与过东盛房地产股权变更行为,“根据湖北省工商局规定,公司企业股权变更,若存在自然人股东,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到工商局参与变更,否则变更无效。”
据兰世立代理律师张军介绍,目前已经将该最新情况以补充代理意见的形式反映给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已于5月16日收到此份材料。
张军表示,“谢小青及融众集团采取了假造兰世立本人签名以及伪造公章的方式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我们已经把这个情况报告给最高法院,相信最高法院也会慎重处理此事。”
8月27日,东星集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最高法院的答复书。
最高法院在这份落款日期为7月19日的《民事裁定书》中称,湖北省高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要求撤销该判决并发回湖北省高院重审。
背景:抵押转让“假戏真做”
价值16亿的东盛房地产公司,却作价3亿转让,这让所有旁观者都感到匪夷所思。这背后,究竟存在着怎样的秘密?
2008年,东星航空与国航的收购谈判破裂,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陷入绝境。东星航空实际控制人兰世立为了挽救危在旦夕的东星航空,将旗下的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让”给了融众集团以及指定的第三方,以换取融众集团为东星航空输血救命。
2008年4月18日,东星集团、兰世立、东盛房地产与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将东盛房地产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委托给融众集团,换取融众集团的现金“救命钱”。
由于东星航空的危机前途并不明朗,因此双方在委托经营协议项下,补充签订了一则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规定,东星集团(持有东盛86.7%股权)和兰世立(持有东盛13.3%股权)应在委托经营协议签署后3个月内,将东盛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融众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价共计3.15亿元。
就是这份股权转让合同,成为了一切纠纷的根源。
东星集团方面多次强调,股权转让合同是委托经营协议的“抵押条款”,以作为东星对外来借款的担保,并非东星集团和兰世立的本意是要转让该股权。
东星发言人表示,“东盛最大的项目武汉‘光谷中心花园’在2008年就价值16亿,怎么可能以3亿元卖掉?这不合常理。”
那么,为何东星不签订质押协议作为担保,而是签订会让股权发生实质变动的股权转让合同呢?
就此,东星方面解释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而当时国家法律还不允许企业股权出质以获得贷款,因此才以股权转让的形式来让债权人获得担保。
相关资料显示,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10月颁布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允许企业股东将股权作为获得贷款的担保物。
对此,沪上一名关注此案的律师对21世纪网表示,“在股权不可作为担保物的时期,东星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达到合法或许是无奈之举,但法律只看‘黑纸白字’,不讨论‘意图’。”
解读:错终复杂的3.15亿
股权转让合同里的3.15亿元的构成错终复杂,这也是东星和融众纠纷的焦点所在。
合同规定,东星方面须在委托经营协议生效(2008年4月18日)后三个月内无条件向融众集团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转让东盛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最终确定为3.15亿元。
合同同时规定,受让方须承担东盛公司截止至2008年7月7日的所有债务,共计3.34亿元。
然而合同中并未说明该3.34亿债务是否包含在3.15亿转让价款之中,这一存在重大缺陷的未尽表述,成为了这桩历时逾4年的诉讼案的最大争论点。
东星集团方面认为,3.15亿元应是不包括其它偿债行为在内的现金。东星表示,东星集团和兰世立最后仅获得了约8550万元的资金,远低于约定的3.15亿价款。这普遍被外界成为压垮东星航空的“最后一根稻草”。
而在股权受让方看来,3.15亿元的股权转让价款包含了受让方对东盛公司的债务承担。受让方在一审法庭表示,由于已代为东盛公司偿还了债务共计2.29亿元,加之合同签订后已支付的8550万元,合计正好3.34亿元,完成了合同中对债务承担的义务,并且超过了3.15亿元,因此无需再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
由于合同条款表述不够明晰,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东星转而诉诸“实质意图”。
前述律师对21世纪网表示,股权转让合同已明文规定东星须无条件转让东盛公司100%股权,未规定任何前提,虽然东星一再强调股权转让非其“本意”以及转让价格不合常理,但法律不可能会采信这样主观的说法。
“暂且不论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什么操作上的问题,股权转让这个行为本身是允许进行的,没有任何问题。原合同存在表述不清的地方,若说是有意设局骗取股权,未免武断。”
东星“魔高一尺”,融众“道高一丈”。合同中模糊不清的条款,让兰世立尝试拯救东星航空的行动最终归于失败,东星也开始了历时逾4年的漫漫诉讼之途。
东星战术:转打“变更无效”牌
按照东星集团方面的表述,在《股权转让合同》背后,兰世立方面原意并不是打算转让股权,而是实质意义上的“抵押条款”。
事实上,原股权转让合同中还规定了东星拿回属于东盛股权的方法,这也是东星认为该合同系实质上的“抵押合同”的原因之一。
但由于当时东星的资金状况恶化,依照合同条款取回股权已希望渺茫。
合同规定,融众集团在获得足额的委托报酬,以及收回了为东星垫付和代为融资的资金后,应以不附加其他任何条件的方式将东盛公司的股权转让回东星。
但合同签订后却事与愿违。截止2008年7月7日,东星向融众投资集团的借款和产生的利息已达1.54亿元无力归还,无法触发股权向东星转让的条款。2008年7月8日,融众集团指定的受让方在湖北省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东盛公司易主,东星与自己的“质子”失之交臂。
前述律师认为,除非东星能够确认在2008年4月18日(委托经营合同签订日)至2008年7月7日(股权变更前一日),东盛公司所产生的经营利润足以支付融众集团的委托报酬以及为东星垫付和代为融资的资金,否则恐将无法拿回东盛公司的股权。
东星集团与兰世立或亦已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在历次的新闻发布会上,都重点强调股权变更程序不合法,而淡化处理股权理应依法转让的问题。
之所以强调股权变更程序不合法,是因为股权转让还有最后一道门槛——兰世立的亲笔签名。
兰世立的意图,或许只是想借助这个留有后门的合同,套取救急资金。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方有任何一丝闪失,就可能满盘皆输。
案件资料显示,东盛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发生在2008年7月8日,而东星在发布会上表示,其至2013年4月才发现股权变更登记存在伪造的嫌疑,期间相隔已近5年。
在长达5年的时间,东星都未能发现变更程序存在问题,这让众多观察人士颇感不解。
前述律师表示,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变化的最重要一环,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东星作为一家大型民企,在当时明知必然会触发股权转让条款时,却对随时可能到来的股权变更登记漠不关心,迟至近5年后才发现问题,“这令人难以置信,东星应该是知道情况的。”
对此,融众也提出了相同的质疑。
东星集团提出股权非法变更的“新证据”后,融众集团谢小青在人民网公开回应:“兰世立作为曾经的湖北首富,商战经验十分丰富。从2008年股权转让迄今5个年头,就从未对签名、印章有过任何异议?为什么当初不提出来,非要等到现在?面对一宗涉及数亿资产的股权转让,他会任由别人伪造签名和印章来侵吞资产吗?”
不过,前述律师亦指出,不管东星“5年无异议”到底有何意图,只要兰世立签名和公章最终能够确认系伪造,那么东盛的股权变更登记就很有可能被撤销,融众集团可能因此受到法律追究。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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