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律依据的援引问题 作为一起国际旅客运输空难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索赔完全有法可依。此类法律可分为三类:一、中国 、美国和韩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以《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三、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及中国、美国和韩国的国内法规定,本次事故的起飞地、经停地、目的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与此同时,由于中、美、韩三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故,以上三国的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及其家属依照《蒙特利尔公约》进行索赔有诸多优势:首先,辐射范围广。当事人在管辖法院等方面可有多种选择;其次,赔偿标准高。《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赔偿标准每五年调整一次,目前已经达到人民币140万元至150万的标准;再次,《蒙特利尔公约》有先给付部分赔偿金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提前了获赔的时间,满足了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要求;最后,如果空难被认定属责任事故,则有不受赔偿限额约束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的这些特点都使空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较为妥善的保护。当然,选择适用相关国家的国内法进行索赔也非一无是处。其特点在于,诉讼地及法律依据的选择对获赔数额有较大影响,即哪个诉讼地的居民收入水平高,在哪里诉讼往往就获赔较多。因此,如果选择在美国进行诉讼,当事人及其亲属可以获得大约200万至220万美元的赔偿金,但选择在美国诉讼也存在诉讼成本高等诸多弊端。对此,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权衡利弊,综合分析后再做选择。
二、关于权利主体如何的确定问题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本次事故发生后享有索赔权的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本次空难中死亡的乘客的近亲属;第二类是在本次空难的受伤的乘客;第三类是在本次空难中虽然未死、未伤但其财产或精神遭受损害的乘客。
三、关于赔偿义务人如何确定的问题 航空器的运营商通常会是一起空难事故的第一索赔对象,而在事故责任被调查清楚之后,对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飞机生产商、发动机制造商、机场安全保障方甚至驾驶员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因而依法对当事人及其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以上赔偿义务人,当事人即可以一并向其主张,也可以选择其一向其主张。 根据《旧金山纪事报》最新消息称,当地时间9日,旧金山圣玛多县验尸官罗伯特表示,他们已经确认韩亚坠机事件两名遇难中国女生中,叶梦圆被匆忙到达事故现场的消防车碾压过。据此情节,叶梦圆的亲家人将案件诉讼地选在美国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此同时,可以肯定,韩亚航空和旧金山机场已经成为叶梦圆空难身亡事件的共同被告。
四、 关于赔偿金的来源问题 一般情况下,航空器运营商都就其飞机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在发生空难事故后,航空器运行商必然会从保险公司获得一笔赔偿金或保险金,转而用此费用对旅客进行赔偿。与此同时,在飞机运营过程中,运营商也会为旅客向保险公司投保特定保险,在旅客因意外事件发生伤亡或遭受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必然会出面赔偿,进而冲抵运营商应当承担的一部分赔偿金。另外,有些当事人自己还买了商业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当事人也会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赔偿,当然,就此类保险金而言纯属当事人个人收益,航空公司无权从中受益。
五、关于索赔过程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空难事故必然引起航空器运营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对于侵权责任,由于空难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都会成立专门的调查组以查明事实、公布事故原因,最后的调查结果也会公之于众。因而,当事人不必像在其他侵权案件中一样自己查明的侵权行为并为此举证。但为了充分维权,当事人仍须对自己的户籍、婚姻、收入、受损情况等提交证据,对于空难引起的就医、伤残等花销,当事人也须自备证据。
六、关于在中国索赔有无上限的问题 中国当事人可能会担心在国内索赔是否受到原中国民航总局出台过的关于空难赔偿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的标准的限制,但以上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以上限额是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航空法》迟迟未修订的情况下颁布的,如今《侵权责任法》已经出台,即使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也不受以上赔偿限额的约束,故,如果当事人及其亲属愿意,完全可以在国内提起诉讼。
最后,空难当事人及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在依法维权之前最好先向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咨询一下,并在双方未就赔偿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时不要轻易向对方承诺、签字,以免落入对方的法律陷阱。 (责任编辑:朱亮)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