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洪利·拔都在喀什机场购买了一张喀什飞乌鲁木齐的机票,机票代售点收取了50元的机场建设费。这50元机场建设费是否合法受到洪利·拔都的质疑?4月7日,新疆首例机场建设费诉讼案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5月16日,洪利·拔都在喀什机场的乌鲁木齐和顺天商贸机票代售点购买喀什直达乌鲁木齐市的机票,机票标明的总价格为1280元,其中票价1080元、机场建设费50元、燃油附加费150元。
洪利·拔都认为,机票中本身就含有机场使用的费用,再次缴纳机场建设费没有法律依据,当时就要求机票代售点提供收取机场使用费的相关文件,被当场拒绝,并被告知不缴纳机场建设费,就不会卖机票给他。为了回家,洪利·拔都以1280元价格购买了喀什直达乌鲁木齐的机票一张。
洪利·拔都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和顺天商贸收取的50元机场建设费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
庭审中,和顺天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洪利·拔都在喀什机场购买的航空运输电子行程客票的出票单位是新疆乌鲁木齐和顺天商贸,而非新疆和顺天商贸有限公司,且电子客票的销售单位代码也非该公司的电子客票销售单位代码,故洪利·拔都所购买的机票非新疆和顺天商贸有限公司所售,属起诉主体错误,法院应驳回洪利·拔都的诉讼请求。
洪利·拔都在法庭上出示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在新疆范围内,名称为和顺天公司的仅此一家,且刚好从事民航机票代理业务,再也没有第二家名称中有“和顺天”字眼的公司。
洪利·拔都向法庭提出调取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证据,要求延期继续开庭。法官询问双方意见后,宣布该案延期继续开庭。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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