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民先生报告时说:在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研究会成立之际,首先请允许我致以衷心的祝贺。对于聘请为研究会顾问,我深感荣幸。同时,我以一个从1974年开始,至今从未间断地研究航空法近40年的老法律工作者的名义,恳切希望这个新成立的航空法研究会不负众望,不辱使命,团结一切热心航空事业的各界人士,高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大旗,博采众长,深入研究航空法,为国家航空业和世界航空业的发展作贡献。
刘伟民先生报告中指出:什么是航空法,如何认定航空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分析清楚它的性质和特点,在我国至今仍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因此,航空法需要普及,航空法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就拿今天要讨论的如何正确解决航班延误纠纷问题为例,其所以成了一个严重的,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虽然原因很多,但长期以来,不认真执法、不正确执法,不严格执法,是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这一问题,我去年出席《第三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提交了《航班延误纠纷与社会管理创新》论文;会后又撰写了《论航空运输延误和“超售”拒载的违约责任》的文章,发表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引用了相当多的资料,清楚地表明了我的观点。这两篇拙作都较长,“民航资源网”(CARNOC)作了转载。
今天再论航班延误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再次“呐喊”,希望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履行职责,统一认识,统一步调,采取措施,加快解决航班延误问题。
鉴于我已在前两篇文章中论述很多,在此仅作一些补充说明,要点如下:
(一)必须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高度重视解决航班延误问题。
(二)我们是法治国家,解决航班延误问题只能依法处置。
关于航班延误问题的现行法律规范是健全的。只要认真执法、正确执法、严格执法,正确处理航班延误纠纷问题,并不难解决[i]。
(三)必须澄清认识误区,彻底清除一发生航班延误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要求赔偿的观念。
(四)解决航班延误问题,目前阶段,只能把做好航班不正常服务工作列为首要目标。
(五)必须创新社会管理,适应社会变革出现的新情况,才能妥善解决航班延误问题。(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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