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伊春空难的发生还历历在目、心有余悸时,遇害家属迎来了空难原因近期将社会公布的好消息,这也是国内首次向社会大众公开空难事故原因,不仅是政府民主政治的进步,更是履行职责抚慰受害家属、告慰死者亡灵。
目前,各国法律将航空事故责任视为危险责任,我国采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提法(特殊侵权),也就是说,民事主体进行危险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责任主体是否有过错,则无须考虑。航空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社会正义与公平,更能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规定无过错责任应当着重解决限额赔偿。我国调整航空侵权责任赔偿的依据是国内法(主要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人、航空法、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和国际运输规则、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和国际条约(主要是1958加入《1929年华沙公约》、1975年加入《1955年海牙议定书》、2005年加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实行双轨制赔偿,对于国际运输与国内运输的旅客赔偿实行区别对待的制度,即针对国际运输与国内运输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赔偿规则。其实,只能说明在我国国际运输赔偿数额很低的情况下,而对国内运输给予更低的赔偿数额。在我们建设民航强国的今天,不管什么,比较一味地以不发达国家、落后国家为参照物,那我们就会故步自封,徘徊不前。实际情况是,除了那些非常贫穷的国家外,许多国家已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限额,主流是赔偿限额在不断地提高,并且在不断地走向无限额赔偿(如美国和日本),逐渐与国际做法趋同,或者说逐渐接轨。《蒙特利尔公约》21条不仅将赔偿限额分成两个梯度而且把不同的梯度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一,对于根据第17条第1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限制其责任。二,,对于根据第17条第1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况的不承担责任:(一)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它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它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双梯度责任原则下,对于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在10万特别提款权(SDR)以下的,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即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也不论是否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是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造成的,这是第一梯度。在第二梯度下,如果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额超出10万特别提款权,蒙特利尔公约仍然采用的是华沙公约确定的推定过错原则,即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伤亡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
空难的调查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我国台湾是由行政院设立的飞航安全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独立行使其职权,不受任何干预。事故原因是否是人为,或者说航空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于对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关系重大。根据我国《民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以及《蒙特利尔公约》21条,航空公司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是无权援用赔偿责任限制规定,也就是说存在过错时,对受害人应是全部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人的过错对确定赔偿责任范围是有重大影响,它表明的是法律对加害人行为的谴责程度。加害人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而有过错的加害人在这样的场合应当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轻重的区,体现的是法律对主观心理状态不同的加害人的不同谴责和制裁的程度要求,这样才能够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人为责任的行政、刑事责任追究在我国《民航法》199条—212条,其中主要是《刑法》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台湾《民航法》主要规定在102条—111条,采用直接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及相应的处罚,非常细化不再援用刑法,比如“第104条未领执业证书、检定证及体格检查及格证而从事飞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第110条航空器制造厂或维修厂、所之负责人、受雇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以未经检验合格之航空器各项装备及其零组件从事制造、组装或维修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生飞航安全危险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比较就会发现台湾《民航法》对航空公司及航空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比国内严格的多。
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下,人为原因的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势在必行,有待相关国际机关按照上述的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对航空公司而言民事赔偿不得援引限额赔偿原则而是应坚持全额赔偿的原则,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理赔受害人的损失。对于前期签订赔偿协议的24位受害者家属,航空公司应秉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予以适当的再次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在我国《民航法》及航空赔偿落后的情况下,借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吸收了国际航空运输的最新发展成果,有其合理性、先进性、前瞻性。(航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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