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个荣登剑桥大学《世界名人录》的人,一个为武汉大学倾注无限心血和汗水的人,一个为人师表桃李天下的人,一个魁梧高大正面形象的人,为何犹如一个活着的僵尸,睁着双眼离开这个世界,这是死不瞑目。死不瞑目,原因何在?他的灵魂他的思想他的亲属他的朋友发自肺腑的呐喊,喊出:“谁来救救我”。今天的我会不会就是明天的你,令人震撼令人沉思。下面的文章无论他的观点和言语是否过激,但他毕竟反映出来事件本身、比较客观的表述了事情的前后经过。无疑会给人们带来诸多的反思。
正文:
武汉大学一条违法无效合同条款
中央电视台新闻1+1一条虚构造假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
以公然践踏与挑衅国家《宪法》
损毁与拆卸中国共产党立国与执政的法律保障和政治基础,以破坏国家政治、法律秩序为代价
眼杀了为中华民族20世纪、21世纪在国际上荣获巨大荣誉的中国现代最优秀的杰出的城市建筑设计科学家*世界著名学者*建筑设计大师*教育家 *--- 张在元 博士
2012年5月9日凌晨三时中华民族20世纪、21世纪最优秀的杰出的城市建筑设计科学家、世界著名学者、建筑设计大师、教育家——张在元博士去世了。让人悲愤的是张在元博士不是正常死亡。他是被眼杀的!!!这绝不是耸人听闻。如果你认为我在胡说八道。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大家一定记得开国元帅贺龙是如何去世的。贺龙元帅患有糖尿病,在被圈禁后,饮食上限制饮水、限制蔬菜的数量;治疗上只救命不治病。每当贺龙元帅病情紧急时,都被救了过来。救过来后对造成危害贺龙元帅生命的糖尿病并不治疗,放任其发展。当病情再次危急时,再次救命。如此循环往复,直到贺龙元帅的生命耗尽。这就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发生在中国政坛最臭名昭著、最典型的杀人不见血的手段——眼杀。什么是坑杀?坑杀就是活埋。什么是眼杀?眼杀就是活活的看着目标人物在自己的眼前一点一点的被折磨死。用眼光的叠加把目标人物一点一点地活活埋葬。真是变态、冷血到了极点!张在元就是被这种手段活活埋葬的。现代医学的发展对张在元所患的疾病:神经运动元病变有着多种成熟的、系统有效的、科学的治疗方案。请问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的的先生、女士们你们采用了那一种治疗方案治疗张在元的神经运动元病变。你们一次一次的把张在元救过来,又一次一次的看着他病情恶化,而对危害他生命的神经运动元病变却不加治疗。你们知道终有一天是救不过来的,并且你们和你们的指使者都希望这一天能早点来到。因为到那时你们就解脱了。让你们没想到的,是张在元凭借身体原有的好基础,苦苦挣扎了四年又五个月时间。你们是不是觉得他太能活了。把你们也看怕了、看苦了、看烦了吧!以致把他扔进一间无人愿去的房间。对照患同样疾病的霍金,患病至今已有近四十年时间。却仍好好的活着。我敢说把对待张在元的手段对待霍金,霍金连一个月也活不下去。同样,把霍金治疗方案中的一小部分用来治疗张在元,张在元今天仍然会好好的活着。
毛泽东主席发动全国的力量消灭政敌,最起码还有一个为了国家政权不变色的理由。毛泽东主席在和平时期只杀两种人:贪官和政敌。毛泽东主席从来不杀科学家。不但不杀,反而优礼有佳。
你们动用国家机器眼杀一个学者、一个科学家。总要有一个说得过去的理由吧。张在元做了什么事让你们非要把他致之死地而后快。他跟你们争权夺利了码?他做了危害国家、民族、执政党利益的事吗?如果有,请告诉我。如果没有,你们为什么要杀害他?!而且采取如此冷酷、变态的手段。以致于让他死都不瞑目!
请问:在现代中国,有哪一位学者、科学家能在20年时间里凭借个人力量连续不断为中华民族在世界上获取17项殊荣?又有哪一位学者、科学家能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里指导之前从不相识的学生在国际上获取最高等级设计竞赛中的最高金奖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奖?如果有,请告诉我。如果没有,你们为什么要眼杀中华民族一个百年难遇的杰出人才?难道是因为他获取的这些殊荣仅仅是凭借个人的能力而获罪的吗?
我不相信:
用人单位武汉大学会不知道被聘任人张在元是什么国籍?
我不相信:
武汉大学,武汉大学自诩强大的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有着让人眼花缭乱各种头衔的孟勤国 教授会不知道《聘任合同》第三条工资福利待遇是一条既违法、又无效的合同条款。
我不相信:
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白岩松、董倩和用人单位武汉大学会不知道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跟着劳动合同走,这样普通的常识。
我不相信:
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白岩松、董倩和用人单位武汉大学会不知道《聘任合同》具体条款中,根本就没有对全职与兼职做出任何的规定。
我不相信:
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白岩松、董倩和用人单位武汉大学会不知道,工作天数的长短与全职与兼职之间没有等号。
我不相信:
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白岩松、董倩和用人单位武汉大学会不知道,你们没有司法解释权。
我不相信:
武汉大学会不知道对别人的财产不告而取曰之偷。用权势豪夺曰之占。这个中华民族传承了几千年的民间箴言。
我不相信:
白岩松、董倩会不知道在中央电视台公开侮辱与诽谤一个不会说话,全身瘫痪的科学家就是在故意的践踏与挑衅中国《宪法》。
我不知道:
白岩松、董倩为什么在中央电视台践踏《宪法》时,显得如此的明目张胆,?如此的义正词严?如此的嚣张?
我不相信:
白岩松、董倩会不知道国家立法机关不受攻击是政府工作人员的基本常识。
我不相信:
白岩松、董倩会不知道什么是立法?什么是执法?这个没文化的人都知道的意思。
我不知道:
白岩松、董倩利用国家的脸面中央电视台煽动民众用80%的骂去攻击国家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是不是无知、变态、疯狂之极。
我不知道:
你们为什么要修改这段对话。敢说不敢当,也是国家的脸面中央电视台的优秀品质吗?
我不相信:
白岩松、董倩会不知道什么是到期?什么是解聘?这个小儿科的问题故而对此胡说八道。
我不相信:
白岩松、董倩会不知道制造假新闻,会让国家的脸面,中央电视台颜面扫地。
我不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机法机关为什么非要逼着全身瘫痪、失去语言能力的 张在元博士用眼睛说出自己愿望。才被认为是他的真实意思。没有这双眼睛说话,你们决不受理起诉武汉大学的案件。
我不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机法机关为什么会认为全身瘫痪、失去语言能力的 张在元博士的直系亲属——妻子与母亲不能为失去语言能力的丈夫、儿子申张公道。而认为其妻、其母不能代表张在元。
我不相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机法机关会不知道武汉大学与张在元签订的《聘任合同》第三条工资福利待遇是一条既违法、又无效的合同条款。
我不相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机法机关会不知道合同无效条款被判定后,无效条款所包含的利益归劳动者所有的法律规定。
我不知道:
为什么张起淮律师向最高法院请求救救张在元生命的司法建议书。会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我更不相信: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会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立国与执政的政治基础。是保障国家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根基。也是保障中国共产党执政资格的根本大法。
我更不相信: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会对公然损毁、拆卸、挑衅其执政资格,破坏国家政治、法律秩序的行为不闻不问。
我更不相信:
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会不知道政治的基础除了经济,除了人民币,还有民心、还有民意,还有与老百姓的血肉联系……
我还不相信:
全国人大委员会,湖北省人大委员会,会不知道如何使用监督权?
难道说杀害民族精英,就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难道说杀害功勋科学家,就是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真的是让人胆颤心惊!魂丢魄散!如果连生命安全都没有保障,如果连说理都找不到地方。我们老百姓还有希望吗?我们的国家与子孙还有前途吗?
为了法律公正,为了 张在元 博士能闭上眼睛,为了我们自己,为了子子孙孙。我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愿以陕北红军烈士后代,我愿以张在元亲属和老百姓的身份。依据国家《宪法》的规定。请求国家主席;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请求国务院总理;请求全国政协主席。告诉全国人民,告诉海内外所有关注此事的华人,告诉张在元的亲属们,告诉《宪法》与法律。发生在张在元身上的这一切罪恶,到底是为了什么?
中国公民:陈四平
2012-5-28
关于武汉大学与张在元所签《聘任合同》第三条工资福利待遇
违法无效的说明。
第三条工资福利待遇
甲方(武汉大学)为丙方(张在元)提供每月1万元的劳酬(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以及公伤等保险和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若因个人未投以上各保险和公积金所引起的后果均由丙方个人承担)。
上述条款中除武汉大学与张在元两个括弧是我为说明甲方、丙方的身份加上的外。其余所有的文字包括标点符号都是从《聘任合同》中原文抄录下来的。如有抄错之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聘任合同》影印件在我的博克里)
说这条有关张在元性命,有关武汉大学声誉的《聘任合同》条款是违法、无效条款。要从两个方面来说。
第一方面从主观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其中第二款规定:“(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视为无效)。”主观上武汉大学把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男性劳动者缴纳四险一金的强制性法定责任免除。并排除劳动者张在元本应享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合同条款内容是:若因个人未投以上各保险和公积金所引起的后果均由丙方个人承担。
这一条款中的规定已充分证明武汉大学违反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四险一金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让劳动者自己去缴纳上述四险一金。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不仅规定并强迫劳动者履行本应由用人单位自己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且还要将承担未缴纳四险一金后果的责任强加在劳动者身上。武汉大学在制定的这项合同条款时已经存在十分明确的主观恶意。(一所国家著名的有着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学学府,在对待自己招聘的人才时使出如此恶劣的手段,其行径不能不让人惊愕。)
合同条款还说:武汉大学提供给张在元1万元的劳酬中(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以及公伤等保险和公积金中单位承担部分)扣除这些为武汉大学缴纳的费用。武汉大学提供给张在元的劳酬只有区区数千元。
对照2005年武汉大学同时招聘的另外两家学院院长每年一百万元的年薪标准;对照武汉大学为张在元设立的难以逾越的任职门槛:即在《聘任合同》附件1聘任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书中规定要完成的第一个任期目标是:培养学生在国际最高等级设计竞赛中获最高设计竞赛奖的规定。这区区数千元劳酬,已经不是用歧视这两个字就能说得通的了。从一开始就能看出武汉大学对这位功勋科学家是不欢迎的。设立这道高不可攀、在新中国成立至今所有大学院长任职条件中都不可能出现的门槛,就是为了让他知难而退。在武汉大学看来设立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就可以赶走这位功勋科学家。让武汉大学没有想到的是张在元只用短短的四个月时间,就突破了这道障碍。不仅指导学生在国际建筑协会UIA的竞赛中取的金奖,还附带赢取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奖。这才是张在元在2005年9月1日才签订《聘任合同》的真实原因。的确,张在元在2005年4月中、下旬就已经到武汉大学。从4月到8月底也是在武汉大学工作。但这期间并未与武汉大学签订任何合同。这是与在2005年9月1日签订的《聘任合同》既有联系又有不同的两个劳动关系。《聘任合同》文本的细节证明武汉大学在说谎。5月份与9月份所签合同乙方的名称是不相同的。前一个是城市建设学院,后一个是城市设计学院。谁在说谎,真假立辨。
第二方面从客观上说。从2005年至2009年,该《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即从该《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武汉大学所说的合同到期2009年4月30日止。(甚至到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所有办理劳动者个人的四险一金的法定部门,都不受理任何劳动者个人办理四险一金的申请。只接受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员工办理四险一金的申请。这就是说张在元以个人名义在《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合同到期为止。都无法为自己办理缴纳四险一金申请手续。这是国家政策、法律规定所致。是不可抗拒的。因此,从客观上说,该条款的规定无法执行。因而武汉大学与张在元签订的《聘任合同》第三条工资福利待遇条款 既存在主观违法,在客观实际中又无法执行。而且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严重失衡,又不符合当时当地同等职务劳酬的一般标准。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武汉大学与张在元签订的《聘任合同》中第三条工资福利待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
以上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充分证明:武汉大学有明确故意违反国家法律的事实,并强迫劳动者对抗国家法律与政策和社会现实,强迫劳动者去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并将明知不可能完成任务的后果故意强加在劳动者身上。在工资待遇上故意歧视张在元,歧视张在元所从事的城市设计学科。这些事实说明:武汉大学在制定该《聘任合同》时已经处在一种极端的非理性状态。
关于张在元与武汉大学历史关系中其事业编制的人事关系
仍然存续在武汉大学的说明。
1988年初张在元接到日本东京大学工学部槇 文彦 教授第六封邀请他赴日本东京大学工学部担 任客座 教授的邀请。自1982年在东京获奖后,从第二年开始连续每年槇文彦 教授都发函邀请张在元赴日作城市设计专题研究,并提供教研经费。由于当时张在元正在筹建建筑系无暇东顾就婉言谢拒。但槇 文彦 教授不死心,终于发来第6次邀请函。这时的张在元以及建筑系的工作已进入正轨,槇文彦教授的再次邀请唤起他东渡的夙愿。于是他向学校写了报告请求批准他辞去现有职务、自愿放弃正处级行政待遇、保留公职,批准他“自费”赴日作城设专题教研。几天后学校回复:不批准他出国的请求。为此,他花了很大精力,企图说服这些领导。但他没有想到的是尽管当时的国家政策是优先支持、鼓励,学者“自费”出国深造。但是求学校这些领导比求助钱学深老先生要困难得多。办他个人的事,比创建一个大学院系还要困难数十倍。事情明摆着早已经超出理性的范畴。再拖下去,张在元不知如何面对远在异国槇文彦教授?无赖之下,张在元只好留下一封停薪留职、自愿放弃正处级行政待遇的辞职信,离开学校。让他更没有想到的是学校为了阻止他出国,竟然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向全省的公安机关发文,要求不给张在元办理出国手续。(学校所用的理由在整个事件中都具有黑色“幽默”。的韵味)学校的理由是:张在元是国家重要的科技人才,为保护国家人才并制止其外流,请不要为他办理任何出国手续。得到消息后,张在元也傻了眼,但是天无绝人之路。张在元终于顺利出国了。人是走了,但留下了今天严重的后患。这件事的全过程张在元在他的著作《红环0.18》中有详细记录。有兴趣可以找来看看。忘了告诉大家,在张在元请求留学前,刘道玉校长已经离职。张在元是1988年底出国的。奇怪的是张在元的妻女在他出国后一直居住在学校分配的一套两居室的宿舍里,其女儿仍然在武大附中读书。一直到1997年9月,在这十年间,张在元的妻女从来没有收到武汉大学对张在元的处理决定。也没有任何人告诉她们武汉大学对张在元做了什么处理。当然也没有收到学校让她们退房的的通知。如果学校作了处理决定,有一个送达的义务是法定要履行的。如果没有履行送达的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该处理决定自然失效。一般有效期限是三个月。这是国际通用的有关司法、行政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我国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时间是60天。在现实中,法院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完成送达义务。1、公示,2、专人送达,3、信函送达(一般不采用)。学校对职工的行政处理决定采取何种方式送达,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没有规定送达方式,不等于没有送达义务。如果学校作出对张在元处理的行政决定而没有完成送达义务,过了规定期限该决定自然失效。学校要坚持处理张在元,有一个笨办法那就是不停的作出处理决定,直到张在元收到为止。当然,武汉大学不用这么麻烦。因为其直系亲属仍在学校居住,只要把处理决定交给其直系亲属签字后即可视为完成送达义务。奇怪就奇怪在这里。十年时间,张在元的妻女没有收到任何武大对张在元的处理决定,也没有任何人告诉她们武汉大学处理了张在元。这种情况只有一个结论:就是武汉大学没有处罚或者放弃了对张在元作出任何的处理。有一个合乎逻辑的理由可以说明武汉大学为什么放弃对张在元作出不利的行政处理。那就是人不能打自己的脸。武汉大学曾用发红头文件的办法企图制止张在元出国。失利后,“出于为国家保护优秀人才、为武汉大学保留优秀人才的目的。”默认了张在元交给学校的自愿放弃正处级行政待遇、停薪留职出国深造的请求。如果不是这样,武汉大学早就把他的妻女赶走了。决不会让她们在学校的宿舍里居住长达十年之久。在张在元妻女离开两个月后,学校指使人把她们留在宿舍里所有的财产劫掠一空,就是对我上诉事实最好的证明。那个黑色的“幽默”不仅在保留张在元与武汉大学割不断的关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还有意想不到的作用在继续发生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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