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2年4月18日,上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上海2011年知识产权10大典型案件》。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及其助手赵红娜律师代理的庄则栋夫妇著作的《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位于本次10大典型案例之首。同时,此案也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17日在江苏苏州发布的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十个典型案例。《新民晚报》2012年4月21日全版对本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
以下为《新民晚报》对十大案件具体内容的报道:
本周是2012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宣传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了2011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本报独家披露这10件案件的具体内容,并请有关专家加以点评。
一、庄则栋、佐佐木敦子诉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事件回放】
乒坛老将庄则栋今年已年逾七旬,他的夫人佐佐木敦子也已68岁。为纪念两人的跨国爱情,他们撰写了一本自传,书名为《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于1998年出版。2010年3月,他们在网上发现了该书的有声读物版本。一个名为“nobodyvssome-body”的网友将该书转换为有声读物上传至VeryCD网站,提供下载链接进行传播。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庄则栋夫妇将VeryCD网站的运营公司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索赔53万元。
一审法院未支持庄则栋、佐佐木敦子的诉讼请求。两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知晓网络用户nobodyvs-somebody曾经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同时该用户在VeryCD网上发布了大量的资源,且多涉及诸多名家著作,普通的网络用户也能意识到这些资源存在着重大的侵权嫌疑。隐志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却疏于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对网络用户nobodyvssomebody在其网站上发布涉案作品,侵害原告享有的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被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上诉人庄则栋、佐佐木敦子享有的《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上诉人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庄则栋、佐佐木敦子人民币5.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明确了提供P2P技术的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确定了网络服务商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列出了侵权损失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同时,此案提醒了提供P2P技术的网络服务商,对于自己网站上曾经发生过诉讼的网络用户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于存在明显侵权嫌疑的网络用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自己的网站成为他人侵权的平台。
二、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事件回放】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杜国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卡通小熊服装上的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原告认为被告淘宝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纵容、帮助被告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杜国发、淘宝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被告淘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道杜国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淘宝公司是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通常情况下,网络交易商对于卖家销售侵权产品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原告衣念公司就被告杜国发销售侵权产品曾7次致函淘宝公司,淘宝公司仅将举报的侵权信息予以删除,但未采取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放任杜国发反复实施侵权行为,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国发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构成共同侵权,须与杜国发承担连带责任。
三、肖华销售假冒“TheNorthFace”、“Co1umbia”注册商标服装案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本市东新民路89号某室的仓库为一售假窝点。执法人员及时行动,经过缜密侦查取证,确定了肖华为案件当事人,查获假冒商标商品总价值人民币56.04万元。2011年8月23日,杨浦区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肖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件点评】
此案亮点在于工商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中始终坚持原则,依法实施行政与司法有效衔接。案发后,肖华始终不肯露面,并扬言要用10万元搞定工商部门。此后几天,他还委托多人说情,表示只要不移送公安部门,愿意立即到工商部门配合处理并缴纳巨额罚款。办案部门并没有一罚了之,而是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在当事人拒不到案接受调查的情况下,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决不以罚代刑。此案还入选为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十大假冒侵权典型案例。
四、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天王》等5部小说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百度搜索服务长期以来大量公开提供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讼作品的侵权盗版链接。被告隐志公司下属网站作为百度联盟绿色认证的百度联盟成员,在其网页显著位置内嵌有百度搜索条,与百度公司之间签有基于搜索结果的分成协议。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百度网中与5部小说相关的盗版链接及盗版内容;两被告连带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45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5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人民币4.4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前提;从法律和技术层面详细分析了搜索服务和提供作品行为之间的实质性区别;在促进技术进步和维持权利人权利、鼓励创新之间寻求了一个合理的平衡;为今后版权人的维权行动注入了“强心剂”。
五、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帝亚吉欧(上海)洋酒有限公司诉肖绍力、常州碧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永如生物美容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9年,两原告黛尔吉奥公司和帝亚吉欧公司发现被告常州碧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永如生物美容品有限公司在其共同生产、销售的“汉之韵润肤橄榄油”、“汉之韵纯正护肤橄榄油”上,未经授权使用了“JOHNNIEWALKER”文字。被告肖绍力在其经营的上海市黄浦区力生杂货店销售了“汉之韵润肤橄榄油”。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涉案商品是化妆品,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是威士忌商品,但法院根据“JOHNNIEWALKER”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认定此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被告肖绍力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被告碧爽公司、永如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驰名商标司法解释》颁布后上海法院认定的首例驰名商标案件。法院综合考虑了原告提供的“JOHNNIEWALKER”商品的市场份额、商标使用、宣传情况、市场声誉的相关证据,认定此商标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据此,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警示企业不要企图“傍名牌”获利。
六、卢湾分局侦破“12·15”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0年11月下旬,市公安局卢湾分局经侦支队通过基础手段查悉:有人以租借“凯旋门”保健品市场摊位为掩护,长期从事假药批发,并在打浦路等地设立分销点。
2011年1月17日上午,10余支抓捕小队在三地多点同步出击,一举抓获林某等24名全部犯罪嫌疑人,捣毁制售假窝点16处,缴获大量“艾万可”等假冒药品及制药器具,该犯罪网络被彻底摧毁。
2011年9月26日,卢湾区法院对此案8名主要案犯作出生效判决。
【案件点评】
此案侦破过程非常曲折。公安人员不为售假表象所惑,细致排摸挖掘出“凯旋门”部分商铺是假药中转站,并抽丝剥茧查明了林某的“药源”。专案组根据林某之妻频繁寄出国外快递的可疑情况,发现了林某从事网上假药销售,便制定了“以网制网”的作战方案,追查到该团伙多处假药藏匿窝点,同时查明了其与河北、广州的假药运输渠道。
七、姜洪军、姜大国通过网络销售假冒“LV”等驰名商标案
2010年12月10日、14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姜洪军租借的本市永安路13弄3号、学院路134弄3号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LV、GUCCI等品牌的钱夹、名片夹、钥匙包共8646件。经虹口区物价局鉴定,这些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2011年10月19日,杨浦区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姜洪军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姜大国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为近年全市查获的一起源头性的、通过大型物流公司运输并通过网络分销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及跨省市制造、批发、运输及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大,处理有一定的难度。
八、张家港市金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JUICY”等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10年11月16日,上海海关审单关员发现张家港市金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美国一批服装货物有嫌疑,即下达了布控指令。查获涉嫌侵权货物为标有“PUMA及图形”商标的化纤制针织运动套装2336套,标有“THENORTHFACE”商标的化纤制针织开襟衫4843件,标有“JUICY”商标的棉制针织运动套装9279套,价值合计约人民币112万元。之后,海关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刑事立案。
2011年6月1日,浦东新区法院对涉案单位张家港市金都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员分别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期徒刑缓刑的刑事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海关与上海市公安部门加强联络、合作办案,取得充分证据,快速成功侦破,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典型案例。
九、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案
2011年1月17日,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收到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投诉书》称: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VeryCD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美国电影协会成员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多部影视作品。据查,当事人通过用户点击下载页面的广告获取收益,2007年10月至2011年1月,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市文化执法总队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余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全国“双打”行动国家版权局明确的重点案件,全国近100家知名媒体相继报道了VeryCD网转型的事件,形成了媒体热点,产生巨大反响。
十、呼吸保护器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美国3M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就被请求人上海某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2030防毒半面罩系列产品”、“7100防毒半面罩系列产品”2个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4项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时,一次性向请求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点评】
专利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教育引导,灵活应用调解职能,当事人双方对处理结果都十分满意,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应。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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