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站区派出所李意和所长与国航地服务部旅客服务中心高级经理崔志宇在协议上签字 为联合做好航班延误的应对、处置和保障工作,减少、避免因航班延误引起的纠纷,切实服务旅客、服务机场、服务安全,2012年4月18日,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东航站区派出所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服务部旅客服务中心共同签署了《航班延误联动处置协议》。 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局长魏亚军、国航股份公司地面服务部总经理王子明等领导出席签字仪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武警北京总队三支队,首都机场股份公司、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国航股份公司地面服务部等相关单位领导参加签字仪式。 协议围绕"服务旅客、保障安全"两大中心,一方面,详细约定在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应该积极履职,拓宽信息发布渠道,让旅客尽快获知航班信息,增加签改柜台,增派服务保障人员等工作;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在处置航班延误时的职责做了明确要求,要积极主动协调航空公司做好应对工作,增加现场警力投入,全力维护机场正常运行秩序,对各类警情迅速响应,及时出警,积极协调化解各类矛盾。《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明确了责任,细化了要求,是双方为解决航班延误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所作努力的见证。 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也在此提示广大旅客:如遇恶劣天气,请及时与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联系,以及时获取航班信息或调整行程。航班延误时,旅客应当以合法手段,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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