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否定航空公司“行规” 告知义务应由航空公司承担 因乘机遭遇拒载,去年11月,四川籍高位截瘫女士朱兰英一怒将成都航空有限公司(Chengdu Airlines Co., Ltd.,简称“成都航空”)、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机场地服”),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机场集团”)告上法庭。 昨天(2月29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成都航空的行为构成违约,必须赔偿原告朱兰英机票款860元、经济损失2000元。 残疾人因乘机受阻获胜诉,在全国属罕见。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否定了绝大多数航空公司自定的“行规”——“残疾人乘机出行需事先告知航空公司,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乘机”。业内人士分析,该判决对于鼓舞残疾人维权,改变航空公司不合理的“霸王行规”有重要意义。 回放:截瘫患者乘机遭拒 朱兰英表示,去年10月8日早6点来到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准备乘机飞往成都,但当她通过安检到达登机口时被拒绝登机。之后,朱兰英要求机场方面协调此事,甚至因此和机场工作人员引发了纠纷,最终协商未果。 去年11月,朱兰英选择司法途径维权,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向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判决:成都航空行为违约 昨天,官渡区法院的判决以合同纠纷对本案进行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公共运输事务中可能会导致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应当由承运人明确告知旅客,而不是要求旅客主动告知承运人”,被告成都航空存在“告知缺位”的问题。 法院判决:“此合同可视作无特殊规定,但成都航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航班承运原告,在原告达到登机乘机口时也未提供必要的协助,导致原告被拒载,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遂判决成都航空退还朱兰英860元机票款,并赔偿其他损失2000元。 此外,法院未判决机场地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云南机场只是代理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成都航空承担,判决对原告朱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的请求未支持。 观点:“家法”PK “国法” 朱兰英的代理律师张宏雷表示,本案原告虽未获得完全赔偿,但已经胜诉,他与当事人均对此案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此次判决,具有里程碑的示范意义。”刘潇虎是中国衡平机构的反歧视项目负责人,他分析,本案法院认为告知义务主要是航空公司承担,即要在售票前具体清楚地告知每一位乘客其有哪些特殊要求,而不能在没有具体告知前先要求乘客告知特殊需求。 “当‘家法’遇上‘国法’,法院的这种态度,对航空公司的拒载行规起到了一定程度限制,有助于促进残疾人旅客获得更好的服务。”但刘潇虎对未来并不乐观,他说:“此种要求还不够,如果航空公司本身规定的乘机条件是不合理的,那么它告知与否都不影响其侵权本质。要想更好地解决残疾人出行难的问题,就需要严格限制航空公司滥用权利,防止制定不合理的各种限制性规定。”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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