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发生2天之后,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承诺竭尽全力迅速、圆满的解决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善后赔偿工作,发布会上公司高管面对新闻媒体数次鞠躬流下了眼泪。此次新闻发布会在态度上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一些肯定。有平面媒体评论道:“河南航空表现了对于伊春空难积极负责的态度和处理的诚意。”
然而,善良的公众和媒体在此时都不会想到,在新闻发布会之后,河南航空的态度急转直下,露出真实的冷酷面孔。从此,空难事件的受害者开始了艰辛的索赔之路。而发布会上那位高管的失声痛哭和郑重的承诺,也变成了一场真人秀。在这场“秀”的背后,是河南航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一次次极力推卸和逃避,对空难受害者和逝者尊严和权利的一次次亵渎。
2010年8月30日,河南航空发布了赔偿方案。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沉浸在痛苦中的伊春空难中的罹难者家属,在焦急的等待赔偿和事故调查结果中,等来了一份付钱不负责的《责任解除书》。受害者家属要想得到赔偿金就必须签署一份免除河南航空公司及其所有连带关系人责任,并不得追诉的《责任解除书》,否则就无法领取到用生命换来的赔偿金。
《解除书》事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令人大跌眼镜。本应极为严谨的空难事故处理,被河南航空公司一纸旨在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文书演绎成一场“荒诞剧”。至此,河南航空的真实意图慢慢浮出水面,而受害者及其家属开始逐渐清醒的认识到,等待他们的很有可能不是快速妥善的赔偿和真挚的忏悔。
随着时间的推移,陆续有空难幸存者因伤病去世,而空难报告却在事故发生一年后迟迟没有公布。在这期间,我们看到的是利益各方对责任的百般推卸,伊春空难,这个本该让国家民用航空史铭记的事件,却成为他们谈及色变,避之如蝇的忌讳。首先,河南工商局召开发布会撇清河南政府和河南航空的关系,并声称注销河南航空。而河南航空最大的股东深航,也发表声明表示由于河南航空是独立法人,深航不承担责任。河南航空自身也在筹划着通过重组、破产等方式逃避自身法律责任。
60岁的关先生以在东营承包养殖水产为业,2010年他回老家赴同学聚会之宴,没想到自己却登上了一架 “死亡航班”。万幸的是关先生在空难中得以生还。虽然侥幸逃生,但是关先生和其余幸存者一样,被坠机时浓烈的剧毒气体侵入身体,造成了身体永久性的严重损伤。
不仅如此,由于关先生以承包养殖日本对虾为业,空难发生后因住院救治无法回到东营照顾承包虾池,致使他承包的460亩虾池养殖的日本对虾全部死亡,据水产部门统计直接损失高达200万元人民币。关先生出院后身体一直无法恢复,而对虾损失让他失去了生活经济来源,于是他向河南航空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希望公司能赔偿他的损失。
但关先生的等待却再一次的落空。河南航空回复的信函告知其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不予赔偿。数次交涉未果后,在关先生代理律师张起淮的斡旋下,河南航空同意就损失赔偿进行谈判,谈判中河南航空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在期限内会制定相应的赔偿计划妥善解决。然而时间早已经过期限,河南航空却迟迟没有方案和结果,反在每次询问时以各种借口搪塞和推脱。最后在万般无奈之下,2011年底关先生决定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他的赔偿。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在收到关先生材料后立案。在将要开庭审理时,河南航空却提出一份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企图拖延诉讼时间,把案件管辖权从东营转移到他地,以增加关先生的诉讼成本。
就在法院将依法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时,河南航空又向法院递交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写明:河南航空有限公司破产在2011年10月24日已被本院受理。
而依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也就意味着,关先生必须要忍着空难造成的病痛,付出额外的费用远赴河南郑州进行诉讼。
伤病、高额的费用以及在众多案件中成为诉讼“潜规则”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关先生面临着诉讼中的诸多不利因素。
不仅如此,即使胜诉,在赔偿金的执行问题上关先生也会面临着巨大的障碍。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后,公司即进入破产清偿程序,按照破产债权的类型分优先级进行清偿。其中破产费用、破产债务、担保物权、优先权,员工工资,税款要优先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河南航空作为一家航空公司,其清偿中必然会存在大量拥有担保债权以及其他法定优先权的债权人,众多员工工资以及高额税收金额。而关先生的侵权之债,只能作为优先级最低的普通债权进行申报,待其他优先债权清偿后,才得以分配、赔偿。以2010年东星航空破产的先例来看,其普通债权的清产率极低,只有13.56%。而在收到河南航空提交给法院的裁定书之前,关先生从未得知有关河南航空破产的任何信息。这一切,更像是河南航空精心设计的计划,以求“金蝉脱壳”。
作为一家航空公司,河南航空丢失了最基本的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通过刻意隐瞒事实的方式和虚伪的承诺,河南航空的确为自己赢得了一些主动,但是却输掉了了作为公共服务行业公司的品格。伊春空难发生一年半有余,死者的亡灵没有得到慰籍,生者的伤痛远未平复,就连最基本的物质补偿也远远没有到位。河南航空上述种种做法,让公众在愤怒之余,更产生了莫以名状的悲哀。受害者的求偿之路会走得更加艰辛和坎坷,极有可能会出现手拿赔偿协议或法院胜诉判决而拿不到赔偿金的情形。
河南航空的种种行径,不仅拷问着中国航空公司的责任和良心,也在拷问着中国现有的重大事故问责体系、政府监管系统与公共利益平衡、保护机制。
在现代法律制度框架中,基于公共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各国都限制一些类型的公共服务企业的破产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失。但是,这些法律一般都针对高风险的金融、保险业,而针对航空公司却没有直接的规定。所以,在面对伊春空难时,河南航空股东利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公司法原则采取了破产的手段规避和减少自己的赔偿。(因为实际上,如果河南航空包括其控股股东深圳航空如有诚意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应有的赔偿,完全可以通过合并、债务承担等方式让东家深航承担起河南航空的赔偿债务)但是,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不等于不需要法律的规定。在某一大型公共服务企业出现重大公共事故时,可否建立一套“冰冻”体系,在受害方没有获得赔偿之前,禁止事故企业破产。或将事故损害赔偿款这样急需的“命钱”划入破产优先受偿范围内。或者在行业内部成立事故赔偿保险,由各航空公司按比例每年向保险资金池中缴纳费用,当事故发生时利用资金池款项以赔偿损失,都不失为解决之道。
而可惜的是国家立法的空白,各航空公司社会公共责任的缺失,使我国的公共事故赔偿保障机制还停留在幻想阶段。
在这种“幻想阶段”下,我们不知道伊春空难未获偿的受害人及家属最终能不能获得赔偿,但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进步,如果非要以重大事件发生为条件的话,伊春空难的代价,是否太惨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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