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没有回避拒载的事实,但这个‘拒载’是合法的!”“我们并没有歧视残疾人,相反,我们对此非常重视!”昨(16)日,残疾人朱兰英女士乘机被拒一案在官渡法院开庭,作为机场一方的三个被告如是说。围绕“拒载是否合法”“索赔和要求道歉的诉求是否该得到支持”“被告之间责任应该如何承担”等三个庭审焦点,双方律师辩论激烈。 新闻回放:乘机被拒载,状告机场 高位截瘫的朱兰英表示,去年10月8日,她到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准备乘坐成都航空有限公司(Chengdu Airlines Co., Ltd.,简称“成都航空”)的班机飞往成都。但通过安检到达登机口时,该航班工作人员以残疾人坐轮椅为由不允许她登机。之后,朱兰英要求机场相关负责人协调此事,却无人出面。于是其准备自己登机却遭到机场工作人员阻拦,在争执中她从轮椅上跌下3次,造成手部、头部、骶髋多处受伤。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宏雷律师向其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在起诉状中,朱兰英请求法院判决成都航空、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机场”)和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双倍返还机票款及相应损失共计1万元,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昨日该案在官渡区法院关上法庭开庭审理,三被告共有6名律师出庭。庭审围绕“拒载是否合法”“索赔和要求道歉的诉求是否该得到支持”“被告之间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三个焦点展开。辩论十分激烈,火药味十足,在进行证据交换并质证时,朱兰英的代理人和成都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几乎当庭争吵起来,在法庭的劝阻下,二人才平静下来。对此次言语冲突,成都航空公司代理人解释称:“对方太不尊重人了。”但同时也表示了歉意。庭审结束后,朱兰英一方拒绝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焦点1拒载是否合法? 朱兰英代理人认为,对方拒载的行为违反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该《办法》并不要求所有残疾人都提前告知,只规定了两种特定类型的残疾人需提供医疗证明,但朱兰英的伤残情况,是不需要提前告知和申请的,“她只要有人搀扶,是能够移动到机舱座位上就坐的。” 对此,三被告均表示,根据法律的规定,残疾人需在购买机票就表明自己的身体状况,以便机场方面提前安排,而朱兰英并没有提前告知。成都航空公司称,根据《成都航空国内客运手册》,残疾人乘坐成都航空班机,需要提前96小时出具《诊断证明书》《乘机申请书》等,方可登机,“对方说朱兰英可以通过搀扶移动到座位上,但她是一个人来的机场,需要工作人员搀扶帮助就需要提前申请,且考虑到其身体情况,一旦飞行过程中出事,其自救也是个问题,我们也是为她负责。”同时代理人称,由于普通轮椅在飞机上无法通行,只能使用机场方提供的专用轮椅,而申请使用专用轮椅也需要提前申请,就算临时提出申请,也必须在飞机起飞前3小时,“朱兰英6点多提出需要专用轮椅的申请,距离飞机起飞只有1个小时,先不说她这个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我们公司在昆明没有柜台业务,1个小时的时间也根本没有办法提供这类服务。”其表示,得知朱兰英的情况后,总服务台的工作人员及时和公司取得联系,调度员也就此事为朱兰英联系公司,但由于时间来不及,公司只能拒绝其登机要求,并进行了大量的解释,但朱兰英试图强行登机,情绪激动,“自身存在过错”。 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共计6小时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欲证明机场方并未使用过任何暴力手段,朱兰英受伤并不是机场方造成。 “我们都没有回避‘拒载’这个事实,但我们是合法‘拒载’!”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说。 焦点2诉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朱兰英的代理人表示,索赔的1万元是由双倍票款和其他损失组成,但“其他损失”一项并无相关票据,请法院酌定。当法院询问票价是多少时,代理人表示并不清楚,其当庭致电朱兰英,但其本人也说不知道,称票是其托朋友代买的。 对此,三被告认为既然原告方不能提供票价及相关损失证据,主张赔偿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该案是运输合同纠纷,不是侵权之诉,承担责任的方式中不包括赔礼道歉,原告的两项诉求均不应该得到支持。 焦点3被告之间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原告认为,三被告应当连带承担责任。对此,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其和云南机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相互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二者认为自己并不是该案中的承运人,不应该承担责任,也不是适格的被告。而成都航空公司认为,在事发时,机场方积极履行了职责,事发后,也已经多次和朱兰英协商解决此事,两次帮助其联系改签飞往成都的航班,并两次送医,还安排了8日至12日的食宿和专人陪护,并提出“客票有效期为一年、可无条件改签”“免费退票”“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等解决意见,还和云南残联、妇联等部门进行沟通,“我们是一个负责任的公司,我们从来没有歧视过残疾人,相反,我们对此非常重视!”其表示,虽然原告方执意要打官司,但机场方至今都愿意协商解决此事。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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