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网 记者讯)丢了黄金赔黄土的钱,这肯定是不合理。最近一位王女士就遇上了一件这样的事。她通过航空货运茅台酒,却发现价值10万元的酒不翼而飞,东航按照相关标准只能赔偿她每公斤100元,总计3千多元的损失。
这种赔法儿到底是真回事?是否合理?对其他有类似情况的乘客有什么经验和教训,是否应该通过类似这样的事有所调整?
针对此事件,今天上午,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接受了北京交通广播 FM103.9 《警法时空》主题为《价值10万元的茅台,每斤只赔50元的教训》的电话采访。
东航答复的赔付金额依据的是什么标准?制定实施在哪一年?这个标准是否合理?王女士是否只能接受这样的赔偿结果?是否有其他的解决途径?
2006年3月28日我们开始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乘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每公斤100元,与东航最初答复王女士的50元一斤也就对了,东航是按照这个标准答复王女士的。就目前为止和我们掌握的标准也就是这个数额,不是东航自行制定的,包括现在的南航和国航也是按照这个标准,这是现在在民航法框架下,经过国务院审批批准,2006年1月29日批准了这个规定,这个规定到今天还在实施,但是这个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就是这个价值,这里有多个因素:一,我们作为一个航空旅客或者作为一个货运货主,我们对物品的托运和货运还是我们随身携带物品,都是有规矩和讲究的,在国外是不是不发生呢,当然也是常发生的,10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托运茅台酒要不要做保价声明、要不要投保这是最关键的。所以我们要把赔偿的数额和我们立法的标准以及实际损失和其他法律的标准的差异,还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观念怎么把他相一致,问题才能出来。这里面涉及到好几对矛盾:一是,货运和旅客,二是,托运人和货运人,三是,我们的法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就现在民航的法规跟我们民法中的一些基本法律是不是有差异,肯定是有差异的,而且有很大的差别,怎么办,有立法层面的有管理层面的,当然这个案子最终能不能挽回损失,我觉得至少东航有责任把责任人或者丢失的根本原因查找清楚这还是应该的。
这个标准不合理,这个标准根本上就在标准上,民航系统在消费者的服务方面,有非常多的霸王条款,而且安检那么严格,如果用公共汽车、大巴或者货运零担去运输一些物品,恐怕会觉得他检查不严格,交运可能会出现漏洞。但是航空货运是要装上飞机的,少一件不可以多一件也不可以,而且下了飞机都要有严格签字的。在哪个环节上出了问题,我们作为航空企业应该认真地去反思去反省,不能够因为有个保护伞,并认为06年3月28日的条款就是这把保护伞。东航的领导肯定不是政策的制定人,如果东航的领导也丢失了10万元的东西,被赔10块钱赔1000块钱赔3000块钱,那么这位领导又是什么想法。其实大家都是一样的,今天的服务者明天可能就是消费者,因此问题就出现在这个规定上,我们的航空法已经十几年了,都不能去修改,我们的这些规定又过了十几年了,也不能去修订,而且跟其他法律不接轨、不合理,不合理的地方还不去改变,这是谁的问题,还是民航主管部门的问题。
所以王女士的事件更加极端的把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了,王女士使用航空货运运输了茅台酒,茅台酒也是允许走航空货运的。至于有没有做保价声明,那是另外一个概念,声明了能赔吗,声明也是有限额的。国际也有国际的说法,国际也有数额不够的,数额不够带来的损失由谁来补呢?怎么能让我们的企业我们的消费者感到可信,而且给大家提供安全放心的服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给人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通过这件事情,双方在航空托运服务和管理上有哪些启示?王女士没有声明货物的价值,运输的时候没有保价,自己方面的做法是否也有不妥?
这与我们航空运输业这种封闭的、霸道的霸主地位有关。其实在上位法方面,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上位法,再往上就是民法、通则,再到宪法,可是一个小小的民用航空法,而且多年不修改的,基本上是一个僵尸型的,我感觉我们的航空法就是一个“植物人”,因为他对应的法律早就已经淘汰了,比如说飞行员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指向了97年以前的刑法,刑法的第八修正案都已经出来了,所以,根本不配套;另外他的观念和他的原则和他的数额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完全不相符,跟我们的民法和我们的合同法,尤其是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包括交易,这些都不能接轨,而且标准差异非常大,对消费者的保护根本起不到作用,但还是迟迟不出台新规,迟迟不做修订。问题就在于保护的企业,当时民航属于一个国家的初建时期,为了大力的扶持民航,可能在很多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给予了一些宽容,但是,现在的中国民航业已经飞速发展到一个世界排名都数一数二的航空大国了,还不赶快把赔偿数额做调整,只顾着挣钱,损害了货物不给予赔偿,这是没有道理的,而且民航有专门的公安部门,王女士的酒丢了我不让赔,但是总得把罪犯给我抓到,而且这么多的关口,每个地方都有摄像头,都存有录像,为什么不把他抓着,难道是抓不着吗?其实,据我所知,民航的这个系统中有一帮寄生虫,有一帮犯罪分子在联手作案。你这个两箱茅台酒,当知道价值10万元时,就有人已经盯上了,他会把这个信息发给另外一个环节,另外一个环节接着盯上了,再采取种种连环手段窃取此货物,否则是绝对丢失不了的,而且丢失也是可以查到的,东航迟迟不查,而且就拿一个民航法来说。这些员工、这些机构都是对民航的信誉的不服责任,对旅客不负责任不就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吗?当然我们的法律给的非常低的赔偿数额,即使声明价值了,他也是给得非常低,那么这个价值声明又有多大意义呢?也就是你丢了白丢。其实,货物运输分为很多类,比如说鲜活物(像鱼苗、动物,植物)、贵重物品、大宗物品。酒类的话,在欧洲有一个高度酒不可托运、货运的问题,普通的酒就像茅台酒是可以货运的,但是茅台酒的价值已经不是过去一瓶酒的价值了,怎么声明,声明完了以后能否按照声明价值来索赔呢?而且声明必须要交附加费,交了附加费在赔偿损失时是扣除的,不给退,然后只按照每公斤的数额来赔偿。保价后,不但附加费拿不回来,而且本身的赔偿数额非常低。这次王女士的事件,其实不光是王女士一个人,有非常多的人都遇到同样的痛苦和困难。
国外对于航空托运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外的保值和赔偿标准比国内要高一些,但最重要的一点,要强调的是国外的航空公司诚信,跟我们的差异很大,他们是按照每公斤250法郎及332元人民币的标准,虽然也不高,但是不高不要紧,如果做了保价声明之后,是按照实际价值赔偿,另外,他要给你一个很放心的托运,绝对不会说你将货物交给他之后就没有了,如果这类事件发生在国外的航空公司,首先,这家航空公司的信誉必将扫地;第二,必定会有警方介入,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情发生之后,东航半个月之久都没有答复,而且破不了案,我们有理由合理的怀疑我们的公安部门不作为。我们对过程中的细节是非常了解的,我们代理过多个这种货损的官司。最著名的天价藏獒之死,也是我代理的,还代理过比如鹅苗、鳗鱼苗、鸵鸟的丢失、损失、死亡等案件。办理托运手续的时候,全部需要检验合格、包括内外包装等等细节,这还只是普通物品,如果是鲜活物还有氧气问题,动物还有笼子问题等,一旦交给航空公司之后需要严格的挂上牌子,整个流水线中间没有任何空挡,然后装上飞机,飞机在空中,两箱茅台酒,不是一个黄金塞在口袋了可以带走,就算是喝掉了,酒瓶子还在那,箱子还在那。航空货运的货仓是很严格的,下飞机就有专业搬运工搬运,搬运工是固定的,而且搬运这批货物入库之前要进行检验,有没有丢损,动物还活不活,都要签字交接的,然后再登记发放,发送领取通知,整个过程是很好查找的,怎么会查不出来呢。因此,首先条款不合理;其次,东西丢失之后,采取的措施不合理。国外赔偿数额虽然也不高,但是有了问题一定能查找到,另外,基本上也不会出现这类非常荒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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