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欧洲最高法院做出初步意见,认为将国际航空包括在欧盟排放交易计划(ETS)中完全符合国际法及所有相关国际协议的规定。 2008年,欧盟根据相关指令将航空业纳入现有的欧盟排放交易计划,要求所有航空公司(包括来自非欧洲国家的航空公司)从2012年开始自行为往返欧洲机场购买或者放弃排放限额。 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及其两个成员公司——美国航空公司和联合大陆控股公司——对欧盟法规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声称欧盟将国际航空——特别是跨大西洋航空——纳入其排放交易计划的举措违法了若干国际协议,包括《芝加哥公约》和美欧开放空域协议。它们还称,在国家对其领空具有主权方面,欧盟的这一举措还违法了国际法惯例。 欧盟法院(CJEU)总法务官Juliane Kokott对这一说法予以了驳斥。总法务官的裁定并不具约束力,不过CJEU法官通常采用总法务官的决定。法官有望于2012年初做出最后的裁决。 “这一指令不含任何治外法权规定,也没有损害到第三国家的主权。起飞和降落是每个航班最主要的典型特征性要素;因此,作为起飞或目的港,欧盟境内机场为所有考虑将纳入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的航班提供充分的跨境飞行服务,”意见表示。 总法务官还做出结论,认为对温室气体的限制和减少并不是ICAO的专属职权,因此并没有规定欧盟在ICAO框架之外“不得采取单边措施”。 Kokott还认为,按照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在相关国际法律协议意义范围内并未对航空公司征收任何税费和其它款项。 (责任编辑:高沛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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