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张起淮代理的飞行员葛权、刘永华、黄汉威诉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1年9月1日由浙江省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做出裁决:一、确认申请人葛权、刘永华、黄汉威与被申请人国航浙江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6月10日、2011年6月30日起解除。二、申请人葛权、刘永华、黄汉威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国航浙江分公司赔偿金计人民币210万元。三、被申请人国航浙江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葛权、刘永华、黄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交手续。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辞职案件,结果判令葛权、刘永华、黄汉威三位机长向国航支付210万元的赔偿金,令我们最想不通的就是,为什么法律对辞职的程序规定的清清楚楚,而三位机长完全依法行事,却为何还要向单位“赔偿”,如此枉法判决竟然出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三年多的今天,着实令人震惊和愤怒。在法制如此透明的今天,如此不顾事实、不懂法律的裁决是绝不应该存在的。
近期,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可谓“曝光率”极高,不仅因为近期有多名飞行员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因辞职与国航发生劳动争议,到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更多的是因为作为掌管国家法律的公职人员,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应芝仲裁员所做出的违背法律的多份枉法裁决书。多家从事法律报道的专业媒体,在看到几份裁决书后,都纷纷对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仲裁员的法律素质产生了疑问,同时,不禁让人怀疑其背后是否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的飞行员辞职案件中,飞行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存在多处违法、违约的行为,劳动者无法忍受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仲裁员却故意忽视基本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做出裁决,对用人单位的如下违法行为置若罔闻。同时,双方从没有订立过任何针对专项技术培训的服务期的约定,在没有违约金,更没有赔偿金的情况下,仲裁员竟然将这两个概念相混淆,公然做出要我们承担“赔偿金”的枉法裁决。最后,仲裁员依据《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障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以及《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09号)来确定赔偿数额,这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本案中是飞行员自己因无法忍受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辞职,并没有涉及到其他航空公司流动的情况,完全没有道理依据此条款来裁决让飞行员自己支付“赔偿金”。此《意见》和《通知》中关于培训费的认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矛盾之处,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此两个法律文件仅仅是部门规章,而《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从法律效力上说部门规章远远低于法律,在与法律有冲突时,当然应该适用法律。并且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应芝仲裁员,知法违法,滥用手中的公权力。就在上个月,曾经有过类似的违法裁决,律师和飞行员们曾以为仲裁员应芝是学民法出身,不熟悉劳动法,特意致信给她指出其裁决中的违法之处,并且详细指出了她的裁决哪里违法,希望她在以后的裁决中加以改正。没想到,应芝不仅不能虚心接受,还一意孤行,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侵害劳动者的权利,公然在群众已有极大不满的情况下再次做出枉法裁决。
飞行员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在航空公司出现多处违法、违约的行为,无法忍受用人单位的不规范行为,依照法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项作为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被支持,反而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他们不禁要问,劳动者的权利有谁来保障?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由谁来制裁?对于应芝的裁决,他们将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为依据,向仲裁委所在地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检举,对应芝这种枉法裁判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便还当事者以公道,还法律以尊严。 (责任编辑:朱亮)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