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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费续征至2015年 一再续征合理吗?

2011-01-08 13:50 来源:航空法律 作者:中国航空法律 阅读: 次 

 

  财政部1月6日下发通知明确,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继续征收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

  始征于1992年的机场建设费,既不是税收,又不是捐赠,更不是投资,自开始征收以来,这笔“糊涂费”的合法性不断受到各界质疑。虽然,按2002年财政部下发的文件要求,机场建设费应于2005年年底停止收取。然而,机场建设费一再被续征。这次,又是在没有向公众说清楚为什么要续征的情况下,再次被顺延征收5年。

  机场建设费是不是应该续征,本应从程序正义的角度依法召开听证会来决定,不能由相关部门说了算。但奇怪的是,具有极强公信力的财政部却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来“裁判”,反而一次又一次地下命令征收机场建设费,以行政“口令”的形式延续着机场建设费的不合法性,令人难以理解。

  同样,《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像作为公共交通运营的机场,大部分是由国家财政支出建设的,而国家财政来自税收,也就是说每个纳税人都对机场建设做出了贡献,再另行向纳税人收取机场建设费,无异于向纳税人重复征税,如此,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乘客买了机票乘飞机理所当然从机场出发,因为机场建设是你航空公司运营的前提,就像我们坐地铁、坐公交,就没交过地铁建设费或公交站台费,因为票价里面已经全包含了。那么,乘飞机凭什么收取机场建设费?政府把应由航空公司担负的投资朝乘客身上转嫁,这显然有悖市场经济规律。

  总之,机场属于公共产品,继续向乘客征收建设费是毫无道理的。公众在该不该续征机场建设费的问题上要求听证的基本诉求,不应是一种奢望,而是公民的应得权利。否则,以行政命令方式续征机场建设费,就是在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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