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多少已经无所谓了,我只想尽快从这件事情中解脱出来。”1月6日,刘芳(化名)告诉记者。她的丈夫在去年的“8·24”伊春空难中遇难,4个多月过去了,悲伤仍挥之不去。 像刘芳这样接受赔偿方案的,只是一部分。目前仍有30多位遇难者家属正就赔偿事宜同有关方面进行交涉。还有部分家属由于不满空难赔偿方案,正寻求律师帮助。部分遇难者家属与海外诉讼的中方代理律师们取得了联系。 按照原定计划,中方律师打算在国内理赔、善后工作结束后,再启动国际理赔程序,但由于国内赔付过程较复杂,而且两套理赔并不冲突,他们不再等了。 “必须尊重家属的意见,空难对家属的冲击太大了,我们能感受到这一点。”代理此案的天睿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说,对于像刘芳这样的家属,会尊重她的选择。 据悉,目前已有近20位遇难或者受伤者家属与他们达成协议,按照中方律师的计划,最快将于下个月在美国对通用电气公司(GE Aviation)提起诉讼。 在美国芝加哥,瑞贝克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十几人的专门小组,已经准备好起诉证据及相关材料,等中方的委托工作结束后,即启动国际理赔程序。 国内理赔尚未完成 2010年8月24日,一架从哈尔滨飞往伊春的客机在伊春机场降落时断成两截,机上42人遇难,54人受伤。 空难发生后,遇难者家属通过QQ群、通讯录建立起了联系,灾难把这些天南海北的家庭联系在一起,开始了他们的理赔之路。 事发一周后,原河南航空公司公布了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 这一赔偿方案公布后,100多位遇难者家属表示不满。“96万,放到上海、北京这样的城市,按2万元一平米算,也只能解决40平米的房子,而遇难者留下的儿女以后的生活、教育等一系列问题,都让家属们忧心。”一位接触过遇难者家属的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说。 家属们不能接受的,除了获赔金额,还有要求遇难者家属在签订赔偿协议之后,不能再对航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出任何诉求的条款。 在家属们提交给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的一份《情况说明》中,要求对此前的方案中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亲属生活补贴等4个方面做出调整。同时撤销去年8月30日起草的《责任解除书》。 代理过2004年包头空难的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郝俊波告诉记者,他建议家属们给免责条款留一个开口,即使先按这个赔偿标准走,将来如果发现航空公司存在过错,还可以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索赔。 郝俊波表示,以包头空难为例,根据当时达成的协议,对中国遇难乘客人均300万人民币(按当时1175万美元折合当时的人民币汇率折算)的赔偿,是中国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和他们的保险公司都能接受的一个数额。 “零诉讼费” 国内理赔处于纠结状态时,国际理赔也在筹备。 目前,这起国际诉讼委托在费用方面的基本思路是:理赔实现以前,家属不用掏一分钱,包括文本费、文件费都不用出。 “案件胜诉以后根据合约,按比例分配赔偿金额,也就是说,家属的风险已经降低到最低,整个国际理赔所有的经济风险、声誉风险,都由美国律师行来承担,中国家属到美国出庭的费用、签证费用,也是由我们承担的。” 天睿律师事务所一位参与此案代理的律师告诉记者。 律师们表示难以估计最后能争取到的赔偿金额,因为这次空难生存比例较高,受害者分成两类,一类是遇难者家属,一类是伤员,伤员中又分为轻、重伤,同时参照遇难者生前职业、年龄,要求赔偿金额差距会很大。 “美国的法律制度和中国不一样,是按照余生价值计算,有基本参照数额。在美国一般假定男性公民能活到80岁,如果遇难人死亡时是40岁,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数额来赔偿的。”上述天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说,这将成为赔偿谈判的基础出发点。 此前,中方律师曾与美方律师一道,为肯尼亚坠机案中的遇难中国公民家属代理索赔。 2007年5月5日,肯尼亚航空公司(Kenya Airways)507航班在喀麦隆杜阿拉发生空难,遇难者中包括5名中国公民,理赔案诉讼过程中,天睿所律师与美国的同行配合,使波音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赔付每位遇难中国公民近200万元人民币,并于2009年底全部赔付完毕。 上述天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本案的赔偿金额无法参照肯尼亚案例。肯尼亚坠机和本案坠机发生地不一样,机型也不一样,肯尼亚航空公司是波音737机型,伊春空难是巴西造E190型客机,而且肯尼亚案例是通过谈判解决的。 肯尼亚坠机发生后,中方遇难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很快便开始了与飞机制造商的谈判,一年多后,2008年金融危机袭来,飞机制造商、保险公司因对经济形势判断不明朗,谈判时的慷慨度都与开始时有很大不同。 “律师的原则是早比晚好,当时我们把200万的赔偿数字报到中国家属那里,他们认为这个数字还不错,就同意了。按照当时的合约要求,所有的赔付数额要征得中国家庭的同意,他们同意我们就不再坚持了。”代理过肯尼亚案例的一位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说,“其实这个结案金额并不理想,在美国律师过去做的空难赔付中,算是比较低的。” 此外,肯尼亚案中遇难者的职业和年龄单一化,不像本案涉及公务员、商人、农民。 职业构成较复杂。针对不同的职业、年龄,理赔的“定价”也有区别。 “这次空难受害者中还有几岁的小孩,他家里人说,孩子现在睡到半夜还会尖叫,甚至大小便失禁,对这个小孩将来一生的影响会有多大,现在谁也不能评估。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儿童权益的国家,作为判例法系国家,法官发慈悲,1000万也许就同意了。”上述天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 国际理赔需3个月到3年 此次起诉美国通用,将依据美国的产品质量责任相关法律。 根据美国法律,如果飞机的失事与零部件之间有可能的因果关系,坠机与它们的产品之间有可能的相关性,就可以对飞机的零部件的生产商、供应商、相关的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虽然伊春空难中的E190飞机是巴西制造的,但发动机由美国通用电气制造,因此在美国的起诉主体将是美国通用电气和相关的保险公司。 受委托代理此案的瑞贝克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认为,空难的发生可能和发动机的设计和质量有关系,也可能是飞行员操作原因,但只要存在发动机问题这种可能性,就可以暂时不管其他责任。只要发动机的设计或质量可能和坠毁有关,并不需要证明发动机问题和坠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通用就要负担赔付的法律责任。 “我们现在就是用这种‘可能性’去美国起诉。”郝俊波评价说。 此次诉讼的结果,律师认为可根据以往案子作为判例,“这种空难的赔偿,会给飞机发动机的制造商通用电气造成很大压力,一般都会以和解和调节的方式解决,也就是说会联合相关的责任方做出赔偿。”参与此案代理的天睿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 据这位律师介绍,完成国际理赔的时间一般是3个月到3年,正常情况2年左右就可以。美方十几人的工作团队,将对每个遇难者和受伤者做详细的理赔评估。 据悉,通用公司的保险公司有多家,分别位于伦敦、新加坡等地,具体与哪家保险公司谈判,还需经过通用公司的确认。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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