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发现,国内多家航空公司均没有“拒载”残疾人的相关规定 昨天(5日),一自称深航内部员工的人联系晶报记者,称问题根源根本不在值班经理身上,“深航自己‘发明’的死板规定才是矛盾的根源”。 晶报连续报道的深圳残疾人郑卫宁、刘海军被深航拒载事件引来各方关注。残友们都表示,乘坐其它航空公司的航班,都没有遇到过任何问题。他们特别提到了南方航空公司的服务和海南航空公司的宽容。 网络上曾有网友评论称深航当天处理此事件的值班经理处置有误。昨天,一自称深航内部员工的人联系晶报记者,称问题根源根本不在值班经理身上,“深航自己‘发明’的死板规定才是矛盾的根源”。昨天,晶报记者找到了深航、海航、南航有关“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的规定,“拒载”的根源浮出水面…… 深航: “限制运输”规定苛刻 本次拒载事件中,深航值班经理称,“公司有规定”,“一步也不能走的旅客”不能上飞机。深航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又称,飞机上已经有一名轮椅旅客,因此不能再接纳两名残疾旅客。 昨天,记者从深航官方网站下载的《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显示,“公司有规定”的说法是真的。该“条件”第三十七条“限制运输”,部分规定为:“(五)每个航班WCHS(不能自行上下机,可在客舱内走回座位)的轮椅旅客总量不超过2人。(六)每个航班严重残疾旅客不超过2人。如遇有担架等其它特殊旅客时,严重残疾旅客需要酌情减少。(七)每个航班担架旅客不超过1人。”第三十八条“拒绝运输”中,有这样的规定“(十二)WCHC(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不予承运”。 那么,面对类似的残疾旅客,南航、海航又为什么会有完全不同的操作呢?—— 南航: 尽量满足乘客要求 南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中,“拒绝运输”一节与残疾人相关的内容只有一条“由于身体残疾,适合于该残障人士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限制运输”一节则说得比较笼统:“除残疾人运动会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之外、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罪嫌疑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南航规定的条件下,经南航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以载运。” 南方航空工作人员昨天在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南航的准则是“在行业标准下,尽量满足旅客要求”。该工作人员所称的“行业标准”,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于2009年4月30日做出的《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南航工作人员称:“一般情况下,只要残疾人有人陪伴,紧急情况下能得到帮助,都会灵活处理。” 海航: 为旅客考虑更多一点 海南航空专门制订了《特殊旅客购票及乘机须知》,其规定非常详细,比如轮椅旅客被两次分类,先分为“残疾轮椅旅客”和“病患轮椅旅客”,再分为“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和“有自理能力轮椅旅客”。 其限制规定为:“海航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或无成人陪伴同行的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B737、B767机型均只限两名,且不能与担架旅客在同一架飞机上承运。有成人陪伴同行的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B737机型限载5名、B767机型限载8名。有自理能力轮椅旅客不限数量也不限机型。” 海南航空工作人员昨天接受晶报记者采访时称,制订相关标准时,参考了行业标准,同时按照“为旅客考虑更多一点”的原则,进行制订。之所以分类很多很细致,就是希望条文有可操作性,尽可能灵活地为旅客服务。 国航: 需经同意后可承运 而深航最大的股东国航在《国内运输总条件》中,对其限制运输的规定比较笼统:“无成人陪伴儿童、残障者、孕妇、患病者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旅客,须事先向我们提出,经我们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有关无成人陪伴儿童、残障者、孕妇、患病者及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运输规定,可向我们查询。” 东航: 最多可同时接受6名行走不便者 东航也根据飞机的不同、轮椅旅客身体条件的不同,做出了区别规定:“每架宽体(双通道)飞机的客舱内,最多可同时接受6名行走不便、2名完全需要他人辅助行走、4名行走不便或1名完全需要他人辅助行走的旅客;每架窄体(单通道)飞机的客舱内最多同时可接受4名行走不便、1名完全需要他人辅助行走、2名行走不便或1名完全需要他人辅助行走的旅客。除特别安排外,每个航班接受承运一名担架旅客。” □分析 专家称: 航空公司不能滥用权力 对比国内5家主要航空公司的规定,不难发现“WCHC(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不予承运”是深航所特有的。人数限制方面,海航、南航、东航在机型不同、残疾程度不同、人员陪伴不同的情况下,都做出了区别规定,惟有深航不分机型、不分有无人陪伴的规定。 航空法律专家张起淮说:“航空公司自己的权力绝对是不能随便行使的。不可能说这个航空公司符合规定,那个航空公司就不符合规定。航空公司行使自己的权力,得尊奉行业标准。如果没有限制,一味强调自己的权力,那就是滥用自己的所谓权力,是错误的。”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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