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张先生通过打官司成功“跳槽”后,因公司拖延转档案,使他不能在新单位飞行,故起诉索赔误工损失221万余元。记者昨天(4日)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新华航空赔偿21.5万余元。 顺义法院查明,张先生原在新华航空工作,2002年3月开始飞行,2004年担任机长。2006年6月29日,张先生提出辞职,但公司拒绝,张先生于是申请仲裁、诉讼,北京市二中院于2007年9月终审判决张先生与新华航空的劳动合同解除,新华航空应为张先生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手续,并到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简称“华北局”)为张先生办理飞行档案及身体档案的暂存手续。 2007年12月,张先生与春秋航空有限公司(Spring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春秋航空”)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新华航空拒不移交相关档案关系,张先生向顺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2009年2月,新华航空才将张先生的飞行技术档案、身体档案移交华北局,并于2009年7月将人事档案转移到顺义法院。 顺义法院认为,新华航空被判决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履行办理飞行档案、身体档案的暂存手续和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手续。但判决生效后,该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才于2009年7月全部履行完毕。因新华航空延迟履行生效判决文书造成张先生无法从事飞行工作,由此给张先生造成的损失,新华航空应予赔偿。 法院认定张先生的收入损失应自该日始计算至2009年7月档案转完时。考虑到他的工作性质等,张先生索赔的221万余元误工费数额过高,法院最终判决新华航空赔偿张先生21.5万余元损失。 据了解,张先生已提出上诉。其代理律师张起淮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张先生索赔数额过高,属于定性错误。“在张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后,新华航空仍然拒绝履行判决义务,故意拖延张先生的飞行前程,存在恶意的报复心理”,因此要求市二中院改判。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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