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1300余元的行李箱在航空托运途中损坏,航空公司要求乘客凭维修发票索赔,但由于产品购买时间长,造成维修困难,因此航空公司只同意赔偿乘客100元损失。 2010年11月20日下午3点多,钱先生搭乘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Shenzhen Airlines Ltd.,简称“深航”)的ZH9878号航班去深圳出差,他随身带着一个价值1300余元的拉杆行李箱,交由航空公司托运。 当天下午5点多,钱先生抵达深圳,可是当他拿到自己的箱子时,却发现箱子后部一个轮子的塑料外壳碎了,导致箱子不能拖行。 钱先生找到了机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查看了损坏的轮子之后让他填写了一张“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单”,并承诺只要钱先生将维修箱子的发票寄回,航空公司负责照价赔偿。 因为当时天色已晚,钱先生还有公务在身,填写了事故单后就离开了机场。 一周之后,钱先生回到南京,他按照保修单上的地址找到了行李箱的经销商。可是对方却告诉他,这只行李箱已经售出超过18个月了,按照规定,厂家可以不予提供维修服务。 箱子无法维修,钱先生向深圳航空公司说明了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乘客无法提供维修发票,航空公司将赔偿一只其他品牌的行李箱,或100元现金。 可是钱先生无法接受这种赔偿方式,他认为航空公司提供的行李箱和自己原先那只不等价,而100元现金并不足以赔偿他的损失。 针对此问题,记者咨询了箱子的生产厂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产品超过了三包期,代理商有权拒绝提供维修服务。如果消费者一定要维修必须自行承担费用,但是如果该产品的配件已不再生产,公司也无能为力。 随后,记者联系了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参照《民航客规》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赔偿,但是考虑到钱先生在维修行李箱方面确实存在困难,公司方正在与钱先生协商处理此事,争取给乘客一个满意的答复。 (责任编辑:朱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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