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起妹妹的死,陈勇难掩悲愤。“就是因为航班晚点,我妹妹才出事的。” 2009年8月2日,妹妹陈红携带15岁的儿子徐小平,前往南通兴东机场,准备搭乘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的CA1513航班前往北京。 航班本应18时10分起飞,但乘客被告知:因南通大雨,CA1513航班无法在南通正常降落,于是转向南京禄口国际机场降落。 但是,时至21时30分,航班依然未能抵达。 终于,22时30分左右,机场传来消息:航班已经在南京禄口机场起飞,马上将飞抵南通。孰料因南通天气原因,CA1513航班在飞抵南通上空后,再次折回南京禄口机场。 直到3日凌晨零时20分后,南通兴东机场方通知旅客:CA1513航班取消,第二天的补班时间待定,机场将安排3台车,送旅客们前往与其签约过的吉华花园酒店住宿。 等安顿好乘客住宿,已是1时30分。 8月3日一早,陈红被发现死于客房。事后,经过尸体检验,公安机关认为陈红属于意外死亡。 亲人蹊跷死亡,陈红的家属赶来后又悲又愤,并要求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陈勇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最早站出来承担责任的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其服务发展部副总经理李先生,与陈红的丈夫徐平进行协商,最终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元丧葬费、安抚金等费用;并约定,双方不再发生纠纷。 在料理后事过程之中,家属聘请的律师谭小辉发现,除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需要对陈红的死承担责任,南通兴东机场和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陈红入住的酒店,也要承担责任。 但是对此要求,机场、保险公司和酒店都以种种理由拒绝。 三起官司同时开打 于是,家属愤而将保险公司、机场和酒店告上法庭。 2009年10月,家属委托律师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陈红生前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取赔偿。 法庭上,保险公司申明,“陈红并非死在机场或者飞机上”。根据保险单第三条的规定,保险期限为“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止”。 保险公司则认为,陈红根本不在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保险期间内。 但家属则认为,在保险单的正面中部,明确写着保险期间为“7天”。因此,自2009年8月2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8日24时止,保险公司都需要对陈红的死承担保险责任。 2010年8月30日,家属又将南通兴东机场和吉华花园酒店告上法庭。 起诉后,让人感到蹊跷的另一件事情发生了。 吉华花园酒店方向法院声称,陈红死亡时,并非住宿在吉华花园酒店,而是住宿在个体工商户——吉华宾馆,吉华花园酒店和吉华宾馆,虽然在同一地址,但是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吉华花园酒店无需对吉华宾馆发生的事情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家属又把吉华宾馆的业主朱小燕追加为被告。 12月1日,记者来到吉华花园酒店和吉华宾馆,发现“吉华花园酒店”正在装修整顿。正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谢先生告诉记者:“这幢楼,就是原来的吉华花园酒店,不过现在已经转让了,明年5月份才能开业。” 随后,记者来到南通兴东机场了解情况。机场负责人袁剑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机场的意见,已经通过给法院的答辩状表达出来。” 机场在对陈红的意外身亡深表遗憾的同时,认为其身份为航空公司的地面代理服务方,因旅客运输合同产生的索赔,应当由航空公司承担,而航空公司,已经补偿死者家属10万元。 机场同时认为,航班延误是因为下大雨,机场并没有过错,因此,机场拒绝赔偿家属的经济损失。 与此同时,陈红的父母亲认为,2009年8月5日,航空公司给予家属的10万元经济补偿太少,而其作为死者的赡养对象,航空公司根本未与其进行协商,直接和死者丈夫徐平签署了协议。 2010年10月底,对补偿不满的陈红的父母亲,又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 诉讼结果有输有赢 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和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家属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并额外补偿10万元人民币,作为陈红父母亲的治病费用。 赢得了第一场官司,家属更有了信心。 11月26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就家属与机场和酒店、宾馆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家属未能证明机场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过错,而且,家属在获得航空公司的补偿后,要求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兴东机场赔偿损失,“显系重复为之”;而家属也不能证明吉华宾馆,在提供的住宿服务过程中有过错,而且过错与陈红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结果,陈勇表示“不能接受”。 12月2日,陈勇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家属已经起草上诉状,就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陈红父母亲状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诉讼,已经立案即将开庭。(本文陈勇、徐平、徐小平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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