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几月前谎称飞机上有恐怖分子的大连导游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事情的起因是,大连导游卫某在带旅游团时,向别人夸下海口,称自己能让飞机晚点。为此他给机场问询处打电话,称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结果造成了恐慌,并导致航班晚点。 很多人也许会认为,不就打电话嘴上说说,至于构成犯罪吗?近年来,类似事件常有发生。总有一些“口无遮拦”的旅客,动不动就对民航宣布点“恐怖”消息,最后在面对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又个个捶胸顿足,悔不该当初。根据调查,谎称“恐怖”消息者的动机和目的千奇百怪,有空虚无聊寻求刺激的,有挟嫌报复他人或社会的,有出于个人目的故意谎报的,有一时气急口不择言的,还有精神病人病情发作的,情形各异。 我国《民航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应的,根据《刑法第三修正案》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处罚不可谓不重。 而对谎称有炸弹威胁的行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六条第(六)款首先确定了此类行为因符合“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特征而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然后在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对此类行为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则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均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恐怖”威胁一出现,民航方面就要启动紧急处置程序,直至彻底排除危险。这类非法干扰活动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民航安全,影响航班的正常性,而且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一句戏言换来法律制裁,得不偿失。希望旅客能诚信出行,切莫做这些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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