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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机才知飞机超载 旅客不满向航空公司索赔

2010-12-01 16:5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通讯员周益 阅读: 次 

      乘客小盖原本准备搭乘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航班从昆明飞往北京,但登机后却被告知飞机超载,他和另外十几名旅客在机组人员的倡议下下了飞机,当晚入住机场周边酒店,并于次日换乘另一航班回京。近日,小盖将南航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南航支付因航班延误产生的住宿费1300元,并给付经济补偿200元。

  小盖起诉称,今年7月18日,他乘坐南航CZ6160次航班由昆明飞往北京,飞机原定于19时55分起飞。但当小盖和其他旅客登上飞机后,等了两个多小时飞机仍未起飞,南航在昆明的机场站给出的理由是飞机超载。虽然对南航给出的飞机延误理由难以接受,但为了让飞机尽快起飞,小盖和另外十几名旅客在机组人员的倡议下下了飞机。小盖下飞机时已是夜里12点多了,由于过度疲惫想尽快休息,他便选择在机场航站楼附近的酒店入住。次日,小盖换乘另一架飞机回京。此后,南航没有主动联系小盖协商补偿事宜。小盖曾打电话要求南航承担飞机延误的全部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支付当晚住宿酒店的费用及其他经济补偿,但南航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小盖只好诉至法院。

  南航辩称,7月18日CZ6160次航班由昆明飞往北京,班机在等待过程中,昆明巫家坝国际机场通知更换跑道,因此只有减载才能安全飞行。所以空乘人员倡议旅客下机,南航同时为下机人员安排了住宿,但原告拒绝去住宿。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6条的规定,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承运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因为更换跑道责任不在南航,而且承运人为包括原告在内的旅客安排了住宿,采取了一切措施,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民航总局补偿指导意见,延误并非航空公司的原因,而是机场的原因,可以不予补偿,但当时南航倡议下机的时候,同意给予200元的补偿。直到现在,南航仍同意支付200元补偿,不同意原告要求的高额住宿费。

(责任编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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